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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總工會、團委、婦聯:

國務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已經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業已公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制定實施,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維護少年兒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全面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現就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應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規範用工,建立錄用人員核查登記制度;全面實行職業仲介行政許可制度,規範職業仲介行為,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嚴格把好就業準入關;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規定履行法定義務,完善工傷保險相關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應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業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發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的提請,依法對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教育部門應將《義務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納入學校法制教育內容,加強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加大扶持城鄉貧困家庭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力度,重視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會實踐勞動的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措施保障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少年兒童就學,加強學籍管理,防止學生流失和輟學,從源頭上遏止童工的産生。

衛生部門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工作場所作業環境的監管,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中使用童工的行為,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查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加強對職工、婦女、兒童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的法制觀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單位和個人非法使用童工情況的法律監督,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分析研究打擊非法使用童工工作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扎紮實實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貫徹落實。

(一)開展法規清理。各地要對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抓緊清理原有的地方規章政策,並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健全法規體系,為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建立協調機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加強對非法使用童工行為的綜合治理,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建立以主管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協調機制,以保證《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落實。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在日常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定期組織各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檢查情況於當年年底前上報勞動保障部,並抄送相關部門。

(四)發揮基層作用。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和組織,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使廣大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清楚地認識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不得允許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對允許非法招用的,要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要使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的工作落到實處並覆蓋全社會的各個角落。

(五)加強法制宣傳。各地要通過有效方式使全社會都廣泛了解《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內容,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增強用人單位和家長的法制觀念,提高少年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都來積極支持禁止和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關心和保護少年兒童成長髮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全面準確把握並嚴格貫徹執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一)準確把握禁止使用童工的主體,掌握好有關政策界限。《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原規定使用童工的主體進一步予以明確,排除了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家庭勞動、家務勞動等未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將禁止使用童工的主體限定為用人單位,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此外,第十三條規定,文藝、體育單位依法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以及學校、其他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依法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均不屬於使用童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原規定的授權所制定的允許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的輔助性勞動的地方性規定,均應及時廢止。

(二)建立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登記核查制度,規範用工管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並進行錄用登記。錄用登記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被錄用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況,公民身份證號碼,個人勞動合同登記號碼等基本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等有關材料,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錄用登記核查、未能妥善保管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核查材料的,一經查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加大對非法使用童工的處罰力度,嚴格執行處罰標準和執法紀律。在查處使用童工案件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有關罰款標准予以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在具體處罰中,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四)加強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打擊非法職介。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對違反此規定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規範職業仲介行為。要全面實行職業仲介行政許可制度,制定民辦職業仲介資格的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對民辦職業仲介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對各種非法職業仲介機構及違反本規定介紹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同時,要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力度,要求各類職業仲介機構在服務場所公示合法證照、批准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或設立投訴箱,接受社會的監督。

(五)做好對傷殘童工的一次性賠償工作,切實保障傷殘童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一次性賠償責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對傷殘童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一次性賠償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制定。

(六)做好對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管理工作,明確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按文藝、體育單位的隸屬關係,由勞動保障和文化、體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提高公民的勞動素質。勞動預備制度的內容之一是國家通過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未能繼續升學並且不滿16周歲的城鄉未成年人,參加1—3年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再實現就業。各地應按照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定標準,全面實施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人員必須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對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優先錄用。

勞動保障部  公 安 部          

局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   聯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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