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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2003年高職院校畢業生

職業資格培訓工程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

現將《2003年高職院校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總體要求,組織實施。

勞動保障部         

教 育 部         

二○○三年六月三日   



2003年高職院校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


為做好大學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要求,勞動保障部、教育部決定實施“2003年高職院校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以下簡稱工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精神,按照國務院做好今年大學生就業工作的要求,針對高職院校(含職業技術學院、高等專科學校和本科院校舉辦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就業難問題,按照“瞄準市場需求、提升職業能力、轉換擇業觀念、加強就業服務”的要求,集中職業技能培訓優質資源,強化職業資格培訓,為高職院校畢業生實現自主就業創造條件。

二、目標任務

今年6月至9月,結合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需要和學生就業意向,集中組織高職院校中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為培訓合格者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鑒定合格者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為培訓合格者組織專門的求職招聘活動,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三、實施範圍

重點是高職院校佈局比較集中且就業任務重的大中城市,當前未落實用人單位的畢業生人數較多的高職院校。服務對象重點是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特別是農村生源的應屆高職院校畢業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研究確定具體城市和院校名單,同時報教育部和勞動保障部備案。

四、主要內容

(一)結合專業特點有針對性地強化職業技能培訓。根據高職院校專業和國家職業標準的對應關係(可參照《職業學校專業與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對應目錄(試行)》),組織學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相近職業(工種)的技能培訓,有針對性地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這項培訓應盡可能與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結合起來。對培訓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高職院校學生職業培訓合格證書》。

《高職院校學生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由勞動保障部制定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印製並核發。

(二)組織開展職業資格培訓。根據學生就業意向、職業興趣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其參加當地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的各級各類職業資格培訓,培訓考核合格者,頒發《高職院校學生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勞動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聯合有關技術支持單位組織電子商務師、心理諮詢師、製圖員職業資格培訓和現代製造技術(數控工藝員)、電路倣真軟體應用設計師等遠程培訓項目,培訓合格者由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發《CETTIC職業培訓合格證書》。高職院校可申報建立上述遠程培訓項目輔導站,鼓勵學生參加遠程職業資格培訓。

上述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可作為學生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勞動力市場求職就業的憑證。取得證書的學生,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或參照勞動保障部頒布的《職業學校專業與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對應目錄》確定對應的職業範圍,採取自願原則,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申報條件的要求,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各地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優先安排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高職院校學生參加鑒定。

(三)組織開展創業培訓。高職院校要積極組織學生參加學校自己開發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實施的創業培訓項目。7—8月份,勞動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組織實施遠程創業培訓,並提供創業項目庫和創業培訓教材,學校可以組織收看。培訓合格者由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四)高職院校應發揮專業和師資優勢,結合學生就業意向和勞動力市場需求,採取措施,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專業性培訓。

(五)普遍加強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高職院校和承擔職業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要將職業指導作為職業培訓的重要內容,宣傳國家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介紹求職方法和技巧;要積極收集就業信息,集中提供就業服務,提高培訓就業率;要主動加強與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聯絡,組織學生參加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求職招聘活動。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定期向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為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提供服務。

五、措施辦法

(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選定部分實習訓練條件較好的高職院校和高級技工學校,作為高職院校學生職業資格培訓基地,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勞動保障部門要動員組織技師學院、國家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與高職院校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共同開發專門的高職院校實習訓練課程,提供實訓場地、實訓設備、培訓教材,並配備生産實習指導教師,進行現場操作指導。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挖掘高職院校現有場地、教師、設備等資源優勢,統一調配和配置資源,科學組織培訓工作。

(二)北京、天津等10個國家創業示範城市和30個創業培訓試點城市應積極創造條件,利用創業培訓基地,對準備創業的高職院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後續扶持“一條龍”服務。各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創業培訓教師,為高職院校學生進行創業培訓及創業計劃輔導工作。

(三)按照《關於進一步推動職業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意見》(勞社部發〔2002〕21號)要求,經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職院校所設專業的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相符合的,其畢業生在申請參加中級以下(含中級)職業技能鑒定時,理論課考試成績合格者可視同鑒定理論考核合格,按照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只進行操作技能考核。

對部分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高職院校的主體專業,經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其畢業生參加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並取得高職院校學歷證書者,可視同為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發給相應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校外考評員和質量督導員對學校組織的技能操作考核情況進行指導和督導,可按職業技能鑒定的要求對部分學生的實際操作水平進行抽查。

以上工作,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試點辦法,報勞動保障部和教育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四)少數高職院校中以高級技能人才為培養目標,其教學計劃中明確操作技能水平要求達到高級技能水平的相應專業的畢業生,已經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參加高級職業技能鑒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提出方案,報勞動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8月24日,勞動保障部專門為全國高職院校組織電子商務師、物業管理員、營銷師、秘書、公關員全國職業資格統一鑒定。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制定考前輔導和統一鑒定的工作方案。統一鑒定的收費標準應低於面向社會其他人員的收費標準。

(六)學生參加畢業前強化培訓所需費用根據當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確定,主要由教育部門和高職院校共同承擔。職業技能鑒定費用由勞動保障部門適當減免,鑒定機構所需成本費用可向當地財政申請補貼,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

(七)9—10月份,由高職院校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專門收集一批適合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需求信息,組織專場求職招聘活動,為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提供免費參加招聘洽談活動的機會。

(八)畢業後半年內仍未就業的畢業生,可持高職院校出具的證明,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納入失業人員統籌管理。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繼續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為參加工程後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者提供進一步培訓機會和技能鑒定服務。

六、組織推動

(一)勞動保障部、教育部負責工程的統籌安排和指導協調,共同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由勞動保障、教育部門聯合組成的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工程的統籌安排和組織實施工作,並做好高職院校和高級技工學校、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溝通聯絡工作。6月15日前,制定實施方案,確定重點地區和院校以及承擔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啟動組織實施工作並報勞動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實施方案應包括重點地區和院校名稱、地址、擬參加培訓的畢業生人數、培訓種類和目標內容以及相關組織管理實施工作步驟及流程等內容。

各地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宣傳指導和監督檢查,共同做好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成立由培訓、鑒定、就業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專門的工作小組,確定專門的工作人員,集中力量做好工程的管理指導、質量保證和技術支持、就業服務等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高職院校職業指導人員參加職業指導員培訓和考核,對合格者頒發職業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確定專門人員,做好工程的宣傳動員、生源組織和管理、培訓項目確定和培訓經費補貼、指導高職院校組織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並做好學生培訓、鑒定期間的各項保障服務工作。

(三)高職院校和承擔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要明確具體部門專門負責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根據當地工程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6月20日前完成實施方案制定工作,並開始組織實施。

(四)實施步驟:

1.前期準備階段(6月15日前),進行摸底調查,制定方案。

2.集中實施階段(6月中下旬—9月,特殊情況可延續到11月底),組織培訓、鑒定和就業服務工作。

3.總結階段(10月—11月),各地、各學校進行總結。11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對本地區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報勞動保障部、教育部。

勞動保障部、教育部進行調研總結,研究制定相關工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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