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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根據國家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為了進一步做好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就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規定將農墾企業及其職工納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從事非農業生産的企業和職工,執行當地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從事農業生産的企業和職工,實行符合農業生産特點的參保辦法。

二、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對於規模較大、跨行政區域分佈的企業,可作為一個單位參加地市級或省本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內垂直管理的農墾企業,也可以作為一個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由省級管理。

三、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當地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從事非農業生産職工的個人繳費,原則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從事農業生産的職工,繳費基數可按本省農墾企業平均工資核定,繳費方式可以採取按月申報,按月或按季、收穫季節繳納。

農墾企業單位繳費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核定。從事非農業生産的,原則上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從事農業生産的,可採取與土地耕作面積挂鉤等辦法合理核定,以保證基金收入的穩定增長。

四、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各地應進一步規範有關待遇政策,清理統籌項目,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本通知下發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墾企業原已退休人員,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退休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後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退休的農業職工,基礎養老金可以本省農墾企業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為保持本通知下發前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平穩銜接,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對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幅度適當控制。

五、農墾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是否補繳參保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同時補發基本養老金,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六、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對農墾企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徵繳,並加大徵繳力度,做到應收盡收。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各項基礎管理,特別是個人賬戶的建賬、記賬和對賬等工作。

七、各地要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對農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對農墾企業的基金收支缺口,各級政府要採取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認真加以解決。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農墾企業參保後增加的基金缺口,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八、已經實行撤場建區、鄉、鎮的農墾企業,改制後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負擔;實行獨立核算的工商企業及其職工、改制前參加工作的農業職工,以及原農墾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九、華僑農(林)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做好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關係農墾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對於保持社會穩定,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本通知的貫徹落實。各地的實施辦法于6月底前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備案。

勞動保障部  財政部     

農 業 部  僑 辦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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