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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環發〔200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經貿委(經委),科委(科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柴油車排放造成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指導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現批准發佈《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行。

局                    

國家經貿委                    

科 技 部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和控制目標

1.1為保護大氣環境,防治柴油車排放造成的城市空氣污染,推動柴油車行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換代,促進車用柴油油品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是對《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環保總局、原國家機械工業局、科技部1999年聯合發佈)有關柴油車部分的修訂和補充。自本技術政策發佈實施之日起,柴油車的污染防治按本技術政策執行。本技術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本技術政策適用於所有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柴油車、車用柴油機産品和車用柴油油品。

1.3柴油發動機燃燒效率高,採用先進技術的柴油發動機污染物排放量較低。國家鼓勵發展低能耗、低污染、使用可靠的柴油車。

1.4柴油車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在大氣中二次反應生成的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會造成不良影響。隨著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國家將不斷嚴格柴油車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逐步降低柴油車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

1.5柴油車主要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顆粒污染物等,控制的重點是氮氧化物(NOX)和顆粒污染物。

1.6我國柴油汽車污染物排放當前執行相當於歐洲第一階段控制水平的國家排放標準。我國柴油汽車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是:2004年前後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二階段排放控制水平;到2008年,力爭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三階段排放控制水平;2010年之後爭取與國際排放控制水平接軌。

1.7國家將逐步加嚴農用運輸車的排放控制要求,並最終與柴油汽車並軌。

1.8各城市應根據空氣污染現狀、不同污染源的大氣污染分擔率等實際情況,在加強對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的同時,加強對柴油車等流動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儘快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

1.9隨著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技術的發展,對技術先進、污染物排放性能好並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不應採取歧視性政策。

1.10國家通過優惠的稅收等經濟政策,鼓勵提前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和車用柴油發動機産品的生産和使用。

二、新生産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産品排放污染防治

2.1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出廠的新産品,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否則不得生産、銷售和使用。

2.2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應積極研究並採用先進的發動機製造技術和排放控制技術,使其産品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控制目標和排放標準。以下是主要的技術導向內容:

2.2.1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應積極採用先進電子控制燃油噴射技術和新型燃油噴射裝置,實現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燃油系統各環節的精確控制,促進其産品升級。

2.2.2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在其産品中應採用新型燃燒技術,實現柴油機的潔凈燃燒和柴油車的清潔排放。

2.2.3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應積極開發實現油、氣綜合管理的發動機綜合管理系統(EMS)和整車管理系統,實現對整車排放性能的優化管理。

2.2.4應積極研究開發並採用柴油車排氣後處理技術,如廣域空燃比下的氣體排放物催化轉化技術和再生能力良好的顆粒捕集技術,降低柴油車尾氣中的污染物排放。

2.3為滿足不同階段的排放控制要求,推薦新生産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可採用的技術路線是:

2.3.1為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二階段排放控制水平的國家排放標準控制要求,可採用新型燃油泵、高壓燃油噴射、廢氣再循環(EGR)、增壓、中冷等技術相結合的技術路線。

2.3.2為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三階段排放控制水平的要求,可採用電控燃油高壓噴射(如電控單體泵、電控高壓共軌、電控泵噴嘴等)、增壓中冷、廢氣再循環(EGR)及安裝氧化型催化轉化器等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技術路線。

2.3.3為達到相當於歐洲第四階段排放控制水平的排放控制要求,可採用更高壓力的電控燃油噴射、可變幾何的增壓中冷、冷卻式廢氣再循環(EGR)、多氣閥技術、可變進氣渦流等,並配套相應的排氣後處理技術的綜合治理技術路線。

排氣後處理技術包括氧化型催化轉化器、連續再生的顆粒捕集器(CRT)、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CR)及氮氧化物儲存型後處理技術(NSR)等。

2.4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應在其質量保證體系中,根據國家排放標準對生産一致性的要求,建立産品排放性能和耐久性的控制內容。在産品開發、生産質量控制、售後服務等各個階段,加強對其産品排放性能的管理。在國家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保證其産品的排放穩定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要求。

2.5柴油車及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在其産品使用説明書中應詳細説明使用條件和日常保養項目,在給特約維修站的維修手冊中應專門列出控制排放的維修內容、有關零部件更換週期、維修保養操作規程以及生産企業認可的零部件的規格、型號等內容,為在用柴油車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提供技術支持。

三、在用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

3.1在用柴油車在國家規定的使用期限內,要滿足出廠時國家排放標準的要求。控制在用柴油車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則是加強車輛日常維護,使其保持良好的排放性能。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車型,在規定的耐久性里程內,製造廠有責任保證其排放性能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穩定達標。

3.2在用柴油車的排放控制,應以完善和加強檢查/維護(I/M)制度為主。通過加強檢測能力和檢測網絡的建設,強化對在用柴油車的排放性能檢測,強制不達標車輛進行維護修理,以保證車用柴油機處於正常技術狀態。

3.3柴油車生産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産品維修網絡體系。維修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排放檢測和診斷儀器,正確使用各種檢測診斷手段,提高維護、修理技術水平,保證維修後的柴油車排放性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要求。

3.4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在用柴油車報廢標準的有關規定,及時淘汰污染嚴重的、應該報廢的在用柴油車,促進車輛更新,降低在用柴油車的排放污染。

3.5在用柴油車排放控制技術改造是一項系統工程,確需改造的城市和地區,應充分論證其技術經濟性和改造的必要性,並進行系統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規模的改造示範。在此基礎上方可進行一定規模的推廣,保證改造後柴油車的排放性能優於原車的排放。

確需對在用柴油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對其進行改造的城市,需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報經國務院批准。

3.6城市應科學合理地組織道路交通,推動先進的交通管理系統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柴油車等流動源的污染排放控制水平。

四、車用油品

4.1國家鼓勵油品製造企業生産優質、低硫的車用柴油,鼓勵生産優質、低硫、低芳烴柴油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應用,保證車用柴油質量穩定達到不斷嚴格的國家車用柴油質量標準的要求。

4.2國家制定車用柴油有害物質環境保護指標並與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排放標準同步加嚴,為新的排放控制技術的應用、保障柴油車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提供必需的支持條件。

4.3國家加強對柴油油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車用柴油進口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加大對加油站的監控力度,保證加油站的車用柴油油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要求,保證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使用符合國家車用柴油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車用柴油。

4.4為滿足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對柴油車排放控制的嚴格要求,油品製造企業可精煉和供應更高品質、滿足特殊使用要求的車用柴油,國家在價格、稅收等方面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給予鼓勵。

4.5催化裂化柴油、部分劣質原油和高硫原油的直餾柴油應經過加氫等精製工藝,保證車用柴油的安定性,並使其硫含量符合使用要求。

4.6國家鼓勵發展利用生物質等原料合成製造柴油的技術。

4.7油品生産企業應提高潤滑油品質,保證其滿足柴油車使用要求。

五、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排放測試技術

5.1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生産企業應配備完善的排放測試儀器設備,以滿足産品開發、生産一致性檢測的需要。

5.2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排放測試儀器設備及試驗室條件的控制應適應不斷嚴格的國家排放標準的需要,滿足排放標準規定的要求。

5.3鼓勵柴油車加載煙度測量設備的開發,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使用。

5.4應加強國産柴油車和車用柴油機污染物排放測試儀器和設備的研究開發,鼓勵引進技術的國産化,推動排放測試技術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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