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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

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等四項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要求的通知


環發〔200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02年11月發佈了《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14622—2002)、《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18176—2002)和《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等四項標準,並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現將實施標準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於實施《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762—2002)

1.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點燃式發動機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重型車輛(最大總質量大於3500kg的車輛)必須符合《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762—2002)中型式核準試驗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要求,並按要求向我局進行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申報。

凡不符合該標準要求的車型或發動機型不得核準定型,未經我局核準公佈的車型和發動機型不得製造、銷售、註冊登記和使用。

2.自2003年9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點燃式發動機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重型車輛(最大總質量大於3500kg的車輛)必須符合《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762—2002)中型式核準試驗第二階段排放限值的要求,並按要求向我局進行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申報。

3.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産的點燃式發動機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重型車輛(最大總質量大於3500kg的車輛)必須符合《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762—2002)中生産一致性檢查試驗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要求,並按要求向我局報送企業排放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書。

我局將依據機動車和發動機生産企業報送的企業排放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書,不定期地對製造、銷售的機動車和發動機進行排放生産一致性檢查。

對於不能通過排放生産一致性檢查的機動車和發動機生産企業,環保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二、關於實施《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14622—2002)、《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18176—2002)和《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

1.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必須符合標準中型式核準試驗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要求,並按要求向我局進行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申報。

凡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車型不得核準定型,未經我局核準公佈的車型不得製造、銷售、註冊登記和使用。

2.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産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必須符合《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14622—2002)和《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生産一致性檢查試驗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輕便摩托車還必須符合《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18176—2002)中生産一致性檢查試驗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要求,並按要求向我局報送企業排放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書。

我局將依據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生産企業報送的企業排放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書,不定期地對製造、銷售的機動車和發動機進行排放生産一致性檢查。

對於不能通過排放生産一致性檢查的機動車和發動機生産企業,環保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三、根據《關於對新車(機)型排放達標申報核準工作進行調整的通知》(環辦函〔2002〕233號),上述四項標準的申報工作由我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負責,我局將適時向各地環保部門通知排放審核合格的車型,各地不得組織同類標準的重復申報。

各地應當加強實施新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本地所生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機動車為排放達標車型。

四、凡擬依據上述四項標準定型的機動車型或發動機型,應由我局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污染物排放檢測。

各檢測單位應對所檢測新定型的機動車型或發動機型出具正式的檢測報告,同時按要求通過網絡向我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報送檢測報告備案。

五、自2003年7月1日起,在用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必須符合《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在用車檢查試驗排放限值的要求。不符合標準中有關規定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在用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進行定期檢測、道路抽測,並加強對該類車輛污染物排放檢測與維護保養的管理。

對符合《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應予以強制報廢。

環保總局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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