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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和

部分兼職委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3〕47號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你委《關於重新確認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及委員單位職責和建議增補兼職委員單位的請示》(民委報〔2003〕1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機構改革和工作需要,同意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為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作為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的職責分別為:

發展改革委:負責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研究;協調編制民族地區中長期發展專項規劃、國家民委系統基本建設年度計劃;協調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運行中的特殊問題;支持“興邊富民行動”和扶持22個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整體發展;在國家資源開發、生態環境建設和安排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區傾斜;指導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改革;積極引導和安排發達地區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促進企業間開展互惠互利的經濟技術合作;按照同等條件、優先扶持的原則,支持民族地區的企業技術改造、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和中小企業發展。

商務部:協調解決民族地區經濟運行中涉及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重大、特殊問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發展民族地區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方面的特殊政策;支持邊境地區發展邊境貿易;對民族地區接受國際組織援助、吸引外資、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給予優先支持;在執行統一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和安排民族地區提出的進出口商品配額;研究制定民族地區的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人才培養計劃。

國務院法制辦:根據國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立法要求,研究有關民族方面的立法問題,擬定相關立法計劃,承辦民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審查修改工作。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同志工作變動情況,同意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盛霖、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交通部副部長胡希捷、商務部部長助理郭莉、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宋大涵為國家民委兼職委員。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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