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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標準化工作是現代社會進行科學管理的重要內容。為了加強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土資源技術標準體系,充分發揮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在國土資源調查、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方面的重要基礎作用,特製定《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三年五月八日   



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在國土資源調查、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方面的重要基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劃,建立並完善國土資源技術標準體系,組織制(修)定國土資源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三條 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工作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納入國土資源發展計劃。國土資源標準是指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第四條 國土資源工作領域內,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需要在國土資源相關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相應行業標準;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國土資源技術要求,應制定相應地方標準。

國土資源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國土資源強制性標準是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土資源標準:

(一)國土資源術語、分類、代號、代碼、符號、圖式、圖例及製圖方法;

(二)國土資源信息化技術要求;

(三)土地資源的調查、監測與評價、土地分等定級與估價技術要求;

(四)土地資源規劃、整理、利用與保護技術要求;

(五)陸地、海洋地質調查技術要求;

(六)礦産資源的規劃、調查、評價及勘查、保護與合理利用技術要求,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與監測技術要求;

(七)地質環境的規劃、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及保護技術要求;

(八)地質礦産勘查技術方法和地質實驗測試技術方法及標準樣品;

(九)地質勘查資質評定技術要求;

(十)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技術要求;

(十一)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六條 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應認真分析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結合我國國土資源工作的實際情況,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 國土資源標準化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由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制定國土資源管理範圍內的實施辦法;

(二)組織制定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技術標準體系;

(三)組織草擬國土資源國家標準;對國土資源行業標準實行統一組織、統一計劃、統一審查、統一編號、統一批准發佈;

(四)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全國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是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專門從事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其成員由國土資源工作領域內從事生産、科研、教學和管理工作方面的專家組成。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技術委員會可按專業領域,設立國土資源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技術委員會)。

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提出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技術措施和制定、修訂國土資源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的建議,制定國土資源技術標準體系表,協助國土資源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標準的審查工作。各分技術委員會按技術委員會的分工承擔本專業領域內的任務。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下設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歸口單位),其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土資源標準化基礎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標準的制定、修訂及標準草案的審查和國際標準化技術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標準化信息及諮詢服務工作。承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國土資源標準的立項和申請


第十條 制定和修訂國土資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須納入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和國土資源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土資源部有關業務主管機構、各直屬單位、標準化研究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根據國土資源部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申請制、修訂國土資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按照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組織技術委員會和技術歸口單位及有關方面的專家,對立項建議提出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並徵求國土資源部有關業務主管機構意見,提出標準制定、修訂計劃,推薦項目承擔單位,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標準補助費,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國土資源專項工作經費及社會各方面籌集的經費。項目經費按任務內容範圍由各專項經費支持,經費的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土資源標準的制定、

修訂、審批及發佈


第十四條 制定國土資源標準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

(二)有利於合理利用和保護國土資源,提高國土資源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有利於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土資源技術標準體系;

(四)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及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批及發佈工作應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承擔標準制定、修訂任務的單位,應依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或《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擬訂標準制定、修訂設計方案,起草標準徵求意見稿,同時編寫標準《編制説明》及有關附件,送交生産、科研、教學、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和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二)承擔標準制定、修訂任務的單位要對各方面的反饋意見進行認真分析研究,修改補充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標準送審稿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組織審查。

(三)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和有關業務主管機構組織技術委員會和技術歸口單位,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和標準化審查,並提出《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函審意見》。

(四)承擔標準制定、修訂任務的單位按照《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函審意見》的要求,對標準送審稿認真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及其附件,報送技術委員會和技術歸口單位。

(五)技術委員會和技術歸口單位對上報的標準報批稿及其有關附件進行技術審查和標準化審查後,報送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強制性技術標準報批稿,應在其審批、發佈前七個月報送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六)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經徵求有關業務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標準報批稿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後,屬國家標準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編號發佈;屬行業標準的,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編號發佈。

強制性土地行業標準代號為TD;

推薦性土地行業標準代號為TD/T;

強制性地質礦産行業標準代號為DZ;

推薦性地質礦産行業標準代號為DZ/T。

國土資源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國土資源行業標準由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確定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地方標準的發佈依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執行。國土資源地方標準發佈後三十日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國土資源部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批文、地方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説明及相關材料各一份。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規定,應當徵求國土資源部意見,並經過批准。


第五章 國土資源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標準一經發佈,屬於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必須嚴格執行。行政法規要求強制執行的推薦性標準,自動變更為強制性標準。鼓勵採用推薦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和有關業務主管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檢查,組織並委託有關單位承擔國土資源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標準化研究成果屬於科技成果,納入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獎勵範圍。


第六章 國土資源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標準實施後,應適時地進行復審,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一條 國土資源標準的復審工作,由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會同有關業務主管機構組織技術委員會和技術歸口單位進行。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標準的復審可分別採取會審或函審的形式。標準復審後,要寫出復審報告,復審報告要確定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條款,報送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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