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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公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廳(交通委員會、市政工程局、交通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近年來,特別是在每年的汛期,山區公路的地質複雜路段經常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沿線人民群眾生命財産、交通運輸及公路施工人員安全構成很大的威脅。為有效防止公路沿線地質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財産損失,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年汛期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年度公路沿線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案的落實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汛期前組織有關單位對公路沿線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排查,發現險情,要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做好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並在隱患路段設立醒目的警戒牌,提示過往車輛和行人注意。

三、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堅決貫徹實施《安全生産法》,督促公路施工企業落實安全措施,監督施工單位嚴格遵守安全生産的有關規定。尤其是在選擇臨時辦公、居住地時,要特別注意避開易於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高陡邊坡、不穩定斜坡和溝口低窪處以及岩溶或洞穴塌陷發育地區,以避免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財産損失。

四、對於公路建設形成的高陡邊坡和不穩定斜坡,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責成建設或項目法人單位及時治理,確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兩側岩石破碎,易於發生石塊崩落的路段,應及時封閉坡面,並設置牢固的坡面防護系統,確保安全。

五、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35號文件的要求,督促建設單位在公路工程可行性論證階段或初設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建設、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評估報告提出的防治建議,並在地質災害詳細勘察的基礎上,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並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沒有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施工;防治方案不落實的,工程不予驗收。

六、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近日關於要對施工的工程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消除隱患的指示精神,各級交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近期要聯合對轄區內正在施工的公路工程進行檢查,做好查險、排險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

各級交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以上要求,儘快部署和開展各項工作。交通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對各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國土資源部           

交 通 部           

安全監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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