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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3年 第 4 號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4月11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春賢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保證水運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

第五條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直接負責有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統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長江航務管理局根據交通部的委託,負責長江幹線支持系統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水運工程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第九條 水運工程設計招標分為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組織招標兩種形式。設計方案招標要求投標的設計單位須完成工程設計方案、提出工程造價測算,是以技術方案為主進行的招標;設計組織招標要求投標的設計單位針對建設項目提出擬進行設計的組織形式,是以商務為主進行的招標。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一般實行項目整體一次性招標,也可實行分階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單項工程可單獨招標。

第十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代理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其中,報交通部核備的項目應當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佈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的、信譽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經濟調控綜合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經濟調控綜合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除上述重點項目外,涉及專利權保護或者受特殊條件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經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後,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

資格後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後,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六條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三)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接收潛在投標人的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五)對提出投標申請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六)通知申請投標人資格審查結果,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

(七)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八)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九)開標,審查投標文件的符合性,並作開標記錄;

(十)評標,組成評標委員會,提出評標報告;

(十一)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文件後,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項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的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二)招標依據:項目批准文號;

(三)勘察、設計項目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工程類別、規模、招標範圍、工程工期、勘察週期、設計週期和資金來源等;

(四)獲取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

(五)對投標人資質的要求;

(六)對未中標投標人是否補償。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

(二)潛在投標人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三)潛在投標人的專業技術人員構成和儀器設備水平情況;

(四)投標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包括近三年完成主要勘察、設計項目的情況,同類工程實績,勘察、設計項目獲獎和企業社會信譽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正在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七)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和聯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如有分包計劃的,提交擬分包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工期、工程建設規模、招標範圍,勘察、設計週期,招標方式,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及召開標前會的時間、地點,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數及密封要求,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等內容;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範;

(五)勘察、設計基礎資料、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及工程外部配套條件;

(六)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在招標公告中規定對未中標人作出補償的,還應當規定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投標人的補償方法。

第二十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或者修正時,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補遺或者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將招標文件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發佈招標公告至招標文件發放截止時間,不得少於十日;設計組織招標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設計方案招標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是具備相應投標資格,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可以單獨投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法人或者組織組成的聯合體資質,按聯合體成員內資質等級低的確定。

聯合體成員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聯合體主辦人和成員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擬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必須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並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及報價清單組成。

商務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投標書;

(二)授權書;

(三)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

(四)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基本情況;

技術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對招標項目的理解;

(二)勘察、設計工作大綱,包括勘察、設計週期,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和後續服務措施等內容;

(三)對招標項目特點、難點、重點等的技術分析和處理措施;

(四)擬進行的科研課題和試驗;

(五)工程設計方案;

(六)工程造價測算。

報價清單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勘察、設計費報價;

(二)勘察、設計費計算清單。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的報價清單中,對勘察、設計取費應當按照國家現行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並可做適當調整。

第二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當採用雙信封密封,第一個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為報價清單。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密封于同一信封中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及補充説明函件,均須經投標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署印。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送達,並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封存。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後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均不得接受。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以行賄、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中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截止日期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和監督人員參加。

第三十五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當眾拆封投標文件的第一個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文件簽署情況及商務文件標前頁的主要內容。投標文件中的第二個信封不予拆封。

開標過程應當場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加蓋投標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署印;

(三)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四)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七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交通部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評標專家庫。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有國家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名單中確定,其他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名單中確定。

按前款規定確定評標專家,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以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在專家庫名單中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九條 評標中一般採用綜合評價方法。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對投標人的信譽和經驗,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能力,對項目的技術方案、技術建議,勘察、設計週期及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後續服務和報價進行分別打分評議。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第一個信封評審打分後,在監督機構到場的情況下,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對第二個信封進行評審打分。經綜合評審,依據對投標人綜合得分結果的排序高低推薦二名中標候選人,並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説明並記錄在案。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十五日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六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提供履約保證金可以採用提供銀行保函的方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條件而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給予警告,招標無效,並責令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未經批准而進行邀請招標的,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重新辦理招標事宜。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未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而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並責令其停止招標活動。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視情況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五十三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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