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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退還境外投資

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3〕8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有關精神,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下稱“保證金”)制度,並決定將已經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給相應的投資主體。為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對保證金退還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為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成立退還保證金工作小組,由局長或者分管副局長牽頭,資本項目對應處至少兩名處級幹部和兩名經辦人員參加。

二、從通知發佈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集中為投資主體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逾期未辦理退還手續的,視為投資主體自動放棄對保證金擁有的相關權益。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原則上要逐一通知已繳存保證金的投資主體,並敦促其儘快辦理退還手續。

三、投資主體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投資主體經工商年審的營業執照(正本和複印件),正本驗後退還給投資主體,複印件留檔;

如果原投資主體發生了變更,則申請退還保證金的新投資主體除提交其經工商年審的營業執照正本及複印件之外,同時提交證明其享有該項保證金的受益權的有關文件。具體指:原投資主體發生了名稱變更的,則新投資主體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對名稱變更的批准文件;原投資主體與其他單位合併的,退給合併後形成的新投資主體,但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對合併的批准文件及合併協議,且合併協議中明確規定新投資主體繼續享有該項境外投資的相關權益;原投資主體分立成幾個新單位的,僅退給分立後享有該項境外投資相關權益的新投資主體,但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對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協議,且分立協議中明確規定新投資主體繼續享有該項境外投資的相關權益;

投資主體已破産、解散、清算的,其向外匯局繳納的保證金不再退還;

(二)繳存保證金的存款憑證或者匯款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驗後退還給投資主體,複印件留檔;

(三)投資主體為其經辦人員開具的介紹信;

(四)投資主體指定賬戶的開戶行、戶名和賬號,其中戶名與投資主體名稱應嚴格一致。

四、保證金的本金應全額退還給投資主體,保證金在繳存期間産生的利息按照如下標準退還給投資主體:

(一)以外匯局名義開立總賬戶,總賬戶下再按照投資主體分別開立子賬戶(下稱“企業子賬戶”),或者直接以投資主體名義開立保證金賬戶(下稱“企業賬戶”)的,將企業子賬戶和企業賬戶內的資金(本金和利息)全部退還給投資主體,並同時銷戶;

(二)以外匯局名義開立保證金賬戶(下稱“外匯局賬戶”),可統一按如下固定利率計算保證金利息,並退還給投資主體,即:人民幣保證金:年利率0.72%;美元保證金:年利率0.1250%;歐元保證金:年利率0.2000%;日元保證金:年利率0.0001%;港幣保證金:年利率0.1250%。

五、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結合自身的保證金管理賬簿,認真審核相關材料。投資主體身份無誤,所交保證金確實沒有退還的,由退還保證金工作小組經辦人員寫出處理意見,由處長復核後報分局、外匯管理部領導審批。分局、外匯管理部領導批准後方可對銀行發出解付指令。經辦和復核環節均應實施雙簽。

六、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完整地保存退還保證金的業務檔案。退還工作結束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向總局提交工作報告,總結並彙報工作的開展情況。

七、退還工作結束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于2004年4月30日前,將剩餘的保證金本金及利息上繳總局,由總局統一處理。

人民幣保證金匯款路徑:戶名:國家外匯管理局。開戶行:北京市商業銀行阜裕支行。賬號:03731001201110156—92。

外幣保證金匯款路徑:戶名:國家外匯管理局。開戶行:深圳發展銀行北京安華支行。賬號:11000253308402。

匯款單上均應註明“××分局(外匯管理部)匯回利潤保證金清理餘款”。

八、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可與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絡。聯絡人:趙軍,馬少波,馮雁秋;聯絡電話:(010)68402251,68402252,68519138;傳真:(010)68402253。

外 匯 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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