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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

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市發〔200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互聯網文化産品是由於數字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所産生的一種新型文化産品形態。《規定》適用的互聯網文化産品是指通過中國公用互聯網以信息流形態在線傳播的文化産品,主要包括:(1)專門為互聯網在線傳播而生産的網絡音像、網絡遊戲、互動漫畫(FLASH)等互聯網文化産品;(2)將音像製品、遊戲産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畫等文化産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以信息流形態在線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産品。

《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主要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所稱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二、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規定》的有關申辦條件和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佈局的規劃,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産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産品生産能力;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有1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和8名以上網絡管理員、編輯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並以企業的形式申辦有關手續。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以企業的形式申辦有關手續。各地暫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

三、申請設立專門利用互聯網從事以物流形態傳播音像製品、藝術品等文化産品的電子商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部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已經獲准設立的音像製品、藝術品等文化經營單位申請利用互聯網從事以物流形態傳播音像製品、藝術品等文化産品的電子商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部有關規定向原發證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經審查合格的,在其原經營許可證上,增加相應的互聯網經營項目。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部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四、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應當報經文化部審查批准,並在互聯網文化産品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

未經文化部審查批准的互聯網文化産品,不得進口、傳播和流通。凡未經文化部審查批准,擅自進口、經營網絡遊戲的,文化部將依法予以查處,並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範》(WH/T16—2002)要求,納入“黑名單制度”管理,同時向社會公告。

進口用於互聯網傳播的音像節目、演齣劇(節)目等文化産品,參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文化部有關規定報文化部審查。

五、申請進口遊戲産品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文件:

1.進口遊戲産品內容審查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

4.遊戲産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戶端程序軟體);

5.遊戲産品主題及內容説明書(中、外文文本);

6.遊戲産品使用説明書(中、外文文本);

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文化部收到進口遊戲産品申請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六、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産品的內容監管。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産品的,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從嚴予以查處;情節嚴重,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但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互聯網文化單位《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年檢報告,辦理年檢手續。年檢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收回《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前60個工作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附件:1.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略)

   2.進口遊戲産品內容審查申請表(略)

文 化 部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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