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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印發《2003—2010年

全國保持無脊髓灰質炎狀態行動計劃》的通知


衛疾控發〔2003〕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維持我國無脊髓灰質炎狀態,鞏固實現消滅脊髓灰質炎工作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我部制定了《2003—2010年全國保持無脊髓灰質炎狀態行動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衛 生 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2003—2010年全國保持無脊髓灰質炎狀態行動計劃


2000年10月,世界衛生組織(以下簡稱WHO)西太平洋地區宣佈成為無脊髓灰質炎(以下簡稱脊灰)區域,標誌著我國已達到無脊灰目標。實現無脊灰目標,僅僅是消滅脊灰工作的一個階段性成果。目前,國外一些國家特別是與我國接壤的部分國家仍有脊灰流行,脊灰野病毒輸入我國並引起流行的危險依然存在。在實現無脊灰目標後,WHO美洲區的多米尼加、海地和西太區的菲律賓又發生了由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引起的脊灰流行,近幾年我國也發現了脊灰疫苗變異病毒導致的病例,這些對於保持無脊灰目標以及全球消滅脊灰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此外,我國計劃免疫和消滅脊灰工作發展不平衡,存在著許多薄弱地區和薄弱環節;部分衛生行政管理和計劃免疫專業人員對消滅脊灰工作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的認識不足,産生了盲目樂觀、麻痹鬆懈思想或厭戰情緒,一些地方措施落實不到位,工作不紮實,計劃免疫工作出現滑坡現象。這些不利因素都嚴重影響著無脊灰狀態成果的鞏固。因此,我國維持無脊灰狀態所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任務仍十分艱巨。

一、目標

(一)總目標

全國保持無脊灰狀態,直至全球實現消滅脊灰目標。

(二)分目標

1.以鄉鎮為單位兒童脊灰疫苗常規免疫接種率達到並維持在90%以上;

2.急性弛緩性麻痹(以下簡稱AFP)病例流行病學與實驗室監測各項指標持續保持在WHO無脊灰證實標準以上;

3.具備及時發現並有效處理脊灰野病毒輸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環的能力。

4.在全國範圍內完成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潛在感染材料的實驗室封存與安全處理工作;

5.按期遞交消滅脊灰年度進展報告。

二、技術策略和措施

(一)提高並維持高水平脊灰疫苗常規免疫接種率

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常規免疫工作。努力提高並維持高水平的脊灰疫苗常規免疫接種率,特別要抓好邊遠地區兒童以及流動人口中兒童的常規免疫工作。

1.做好兒童出生報告、登記工作,努力提高建卡(證)率

各基層接種單位應嚴格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落實兒童出生報告、登記制度,及時掌握轄區內所有適齡兒童(包括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的人數。兒童的及時建卡(證)率要努力達到100%。

2.改進免疫服務形式,增加免疫服務次數,提高免疫服務質量

各地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基層接種單位的免疫服務形式,縮短免疫接種週期,增加免疫服務次數,保證免疫服務質量,努力提高及時接種率。有條件的地區應實行以鄉鎮為單位預防接種門診的免疫服務形式;山區、海島、牧區等邊遠地區要保證常規免疫服務次數每年不少於6次。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減少免疫服務次數時,應及時予以彌補。

3.加強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的常規免疫服務工作

制訂相應的對策,加強對邊遠、邊境及貧困等重點地區的常規免疫服務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兒童的管理力度,利用各種時機和辦法,為這些兒童提供免疫服務,努力提高脊灰疫苗免疫接種率。要將查漏補種工作,作為常規免疫和強化免疫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加強主動搜索,及時發現“零劑次”和未全程免疫的兒童,並予以補種。

4.在做好脊灰疫苗基礎免疫的同時,抓好加強免疫工作

嚴格按照免疫程序,合理安排基礎免疫和加強免疫工作,切實落實加強免疫的各項技術措施,以鄉鎮為單位適齡兒童加強免疫接種率應達到90%以上。

5.加強常規免疫接種率監測,科學評價常規免疫工作狀況

充分利用常規免疫接種率報告與監測資料,建立免疫接種率預警機制。承擔預防接種服務工作的機構和單位,應定期對常規免疫接種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接種率報告不及時、不準確的地區,應通過抽樣調查等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及時發現低接種率和“免疫空白”地區,並採取相應措施。

(二)繼續對高危地區和高危人群開展高質量的脊灰疫苗強化免疫活動

1.科學調整強化免疫策略,合理確定強化免疫範圍

實現無脊灰目標以後,為防止脊灰野病毒輸入與疫苗衍生病毒在人群中的傳播和循環,仍需繼續開展較大範圍或局部地區的強化免疫或“掃蕩式”免疫活動。衛生部根據國內外消滅脊灰工作進展和各地實際情況,確定每年必須開展強化免疫的地區和人群,重點是與脊灰野病毒流行國家毗鄰的邊境地區或常規免疫工作薄弱、可能發生野病毒輸入或疫苗衍生病毒循環的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也要自行確定其他仍需開展強化免疫的地區範圍並組織實施,原則上應保證本轄區內所有4歲以下兒童每3年得到兩劑次以上的強化免疫。開展強化免疫的最小地區範圍農村以縣為單位,城市則應包括整個市區範圍。

確定開展強化免疫活動地區的標準為:(1)與脊灰野病毒流行國家接壤的邊境地區;(2)常規免疫接種率低於90%的縣;(3)AFP監測工作薄弱,主要監測指標不達標準的地區;(4)存在大量常規免疫服務難以覆蓋的人群,如城市流動人口或由城市返鄉人口的地區以及邊遠等地區;(5)其他可能發生脊灰野病毒輸入的高危地區。

強化免疫活動一般仍安排在每年12月5~6日和次年1月5~6日。個別地區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發生脊灰野病毒輸入或疫苗衍生病毒循環時,由衛生部組織開展應急免疫活動。

2.認真落實各項措施,保證強化免疫活動工作質量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強化免疫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要廣泛開展切實有效的社會宣傳活動,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強化免疫活動;要組織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專業人員,重點加強工作薄弱地區的強化免疫活動;要切實做好強化免疫活動的技術指導和督導工作,努力提高接種率,保證強化免疫工作的質量。

(三)進一步完善AFP監測系統,維持高水平的流行病學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工作質量

AFP流行病學監測與實驗室監測的工作重點是及時發現脊灰野病毒輸入和疫苗衍生病毒循環;採取有效措施,提高邊境、計劃免疫工作薄弱等高危地區的監測工作質量。

1.加強AFP病例報告工作,落實主動監測技術措施

繼續做好AFP病例快速報告和常規報告特別是“零病例”報告工作,重點要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AFP病例主動監測工作。對非脊灰AFP病例報告發病率低於1/10萬以下地區,應及時分析和查找原因,必要時開展醫院漏報調查或社區入戶調查等主動搜索工作。

2.加強AFP病例雙份合格糞便標本的採集,提高脊灰病毒型內鑒別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各地應對報告的所有AFP病例及時採集雙份合格糞便標本。對標本不合格的AFP病例、臨床診斷為脊灰疑似病例、聚集性高危AFP病例,應採集5名密切接觸者的糞便標本。以省為單位AFP病例及其接觸者標本數少於150份的省份,還應按要求採集其他適齡兒童的糞便標本。

所有標本應及時送省級脊灰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鑒定。國家脊灰實驗室應及時做好脊灰病毒型內鑒別工作,對可疑的陽性分離物,應儘快進行基因序列分析。

3.加強高危AFP病例特別是聚集性臨床符合病例的調查與處理,提高AFP病例診斷和分類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各地應嚴格按照衛生部下發的《高危AFP和聚集性臨床符合病例調查指南》和《AFP病例專家分類診斷小組工作規範》的要求,及時發現高危AFP病例,及時開展病例相關調查,充分發揮各級AFP病例專家分類診斷小組的作用,按照AFP病例病毒學診斷與分類標準,及時對病例進行最終診斷,提高AFP病例分類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4.加強AFP監測系統的監督評價,提高和保持監測工作水平

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照AFP監測工作指標和標準的要求,每月及時對AFP監測系統的工作狀況進行分析,科學評價AFP監測系統的運轉質量,指導各地AFP監測的工作開展。

AFP監測工作的指標和標準為:

(1)15歲以下兒童非脊灰AFP病例報告發病率達到1/10萬以上;

(2)AFP病例監測報告(包括“零”病例報告)及時率達到80%以上;

(3)AFP病例報告後48小時內調查率達到80%以上;

(4)AFP病例雙份合格糞便標本採集率達80%以上;

(5)AFP糞便標本7天內送達及時率達到80%以上;

(6)省級實驗室28天內完成AFP病例糞便病毒分離及時率達到80%以上;

(7)未採集合格糞便標本及分離到脊灰病毒的AFP病例麻痹75天內隨訪及時率達到80%;

(8)陽性分離物在14天內送國家脊灰實驗室的及時率達到80%以上;

(9)省級對聚集性高危病例和臨床符合病例調查處理率達到100%;

(10)對所有AFP病例進行最終分類的及時率達到100%;

(11)國家脊灰實驗室7天內完成省級脊灰實驗室送達的陽性分離物型內鑒別的及時率達到80%以上;

(12)AFP病例麻痹60天內完成病毒型內鑒別及時率達到80%以上;

(13)需進行核酸序列分析的陽性分離物應在完成病毒型內鑒別後14天完成序列檢測;

(14)國家級AFP病例分類專家診斷小組對臨床符合病例的復核率達到100%。

(四)加強對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潛在感染材料的實驗室封存和安全處理工作

按照衛生部等6部(局、院)《全國實驗室脊灰野病毒封存與處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完成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潛在感染材料的實驗室封存和安全處理工作。未經衛生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應用上述材料開展任何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不定期對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檢查。

對具有保存價值的上述材料,要統一移交並封存在國家指定的實驗室集中保管。對不具有保存價值的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潛在感染材料,要在當地脊灰野病毒封存與處理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指定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方案》要求進行現場銷毀。

此外,凡進行脊灰病毒分離及疫苗生産等單位,其安全設備和操作必須符合《方案》規定的標準。

(五)及時發現、處理脊灰野病毒輸入和疫苗衍生病毒循環的疫情

發生脊灰野病毒輸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環的疫情,即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須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要求處理。要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AFP病例主動搜索工作,根據疫情可能波及的範圍和人群免疫狀況,開展脊灰疫苗應急強化免疫活動。

各地,特別是直接與脊灰野病毒流行國家接壤地區和計劃免疫工作薄弱地區,要認真開展相關內容的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

(六)及時完成消滅脊灰年度進展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規定,于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消滅脊灰工作進展情況報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同時抄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匯總後提交國家消滅脊灰證實準備工作委員會審核。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消滅脊灰工作的領導

消滅脊灰工作,作為政府指令性計劃免疫工作內容之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對消滅脊灰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執行財政部、衛生部等《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保證維持無脊灰狀態所需經費投入,要加大對農村衛生的投入力度,加強對邊遠、貧困地區和工作薄弱地區的支持。

(二)廣泛宣傳,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消滅脊灰工作

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廣泛的社會宣傳動員活動,加大對消滅脊灰工作的宣傳廣度與深度,充分發揮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作用,積極爭取各有關部門的協作,提高全社會參與消滅脊灰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計劃免疫專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採取有效措施,保持計劃免疫專業隊伍的穩定,建立和完善計劃免疫工作人員的培訓機制,重視對計劃免疫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綜合素質,以保障計劃免疫和消滅脊灰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

(四)完善冷鏈建設、補充和更新機制,為計劃免疫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

加強計劃免疫冷鏈系統建設,建立完善的計劃免疫冷鏈補充和更新機制。同時,要加強對冷鏈設備的科學管理,保證冷鏈系統的正常運轉,保證疫苗接種的有效性。

(五)加強科研工作,為制定消滅脊灰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各地應針對保持無脊灰狀態工作中的關鍵技術問題,積極開展相關科研工作,科學及時地評價消滅脊灰工作的進展狀況,發現問題,總結經驗,為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六)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繼續爭取對消滅脊灰工作的支持

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爭取各有關國際組織、國家在技術、經費、設備等方面的支持,促進消滅脊灰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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