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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

佛山市行政區劃的批復

國函〔2002〕10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佛山市行政區劃的請示》(粵府〔2002〕8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撤銷佛山市城區和石灣區,設立佛山市禪城區。以原佛山市城區、石灣區和原南海市南莊鎮的行政區域為禪城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大福南路。

二、同意撤銷縣級南海市,設立佛山市南海區。以原縣級南海市的行政區域(不含南莊鎮)為南海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南海大道。

三、同意撤銷縣級順德市,設立佛山市順德區。以原縣級順德市的行政區域為順德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德民路。

四、同意撤銷縣級三水市,設立佛山市三水區。以原縣級三水市的行政區域為三水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人民三路。

五、同意撤銷縣級高明市,設立佛山市高明區。以原縣級高明市的行政區域為高明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文匯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所涉及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禪城區與南海區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國 務 院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