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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

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國發〔2003〕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以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得到了進一步規範,中央增加了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地區間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有所減緩,改革初步達到了預期目標。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深化改革,國務院決定,從2004年起,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繼續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財政分配體制,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國 務 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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