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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 格 拆 遷 管 理 的 通 知


國辦發〔2004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關係到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貫徹落實,關係到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當前,我國城市建設事業取得較快發展,但在城鎮房屋拆遷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規模;有的城市拆遷補償和安置措施不落實,人為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有的甚至濫用行政權力,違法違規強制拆遷。這些現象不僅嚴重侵害城鎮居民的合法權益,引發群眾大量上訪,影響社會穩定,也造成一些地區和行業過度投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決策,促進城鎮建設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鎮房屋拆遷指導思想,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指導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工作。嚴格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制止和糾正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為。認真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狀況,合理確定拆遷規模和建設規模;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規範拆遷行為;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各種行為,維護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正確引導群眾支持依法進行的拆遷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二、嚴格制訂拆遷計劃,合理控制拆遷規模。城鎮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保護規劃。市、縣人民政府要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地要嚴格控制土地徵用規模,切實保護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徵用中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要嚴格控制房屋拆遷面積,確保今年全國房屋拆遷總量比去年有明顯減少,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落實。凡拆遷矛盾和糾紛比較集中的地區,除保證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之外,一律停止拆遷,集中力量解決拆遷遺留問題。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

三、嚴格拆遷程序,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要積極推進拆遷管理規範化,所有拆遷項目都必須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令305)和《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住房〔2003234)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申請房屋拆遷許可、公示、評估、訂立協議等程序;對達不成協議的,必須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建住房〔2003252)的規定嚴格執行聽證、行政裁決、證據保全等程序。特別要執行拆遷估價結果公示制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裁決聽證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制度,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也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四、加強對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規範拆遷行為。加強對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託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進一步規範拆遷委託行為,禁止採取拆遷費用“大包乾”的方式進行拆遷。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被搬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合理確定市場評估價格。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拆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不斷增強其遵紀守法意識,提高業務素質。

五、嚴格依法行政,正確履行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做到政事、政企分開。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公司,必須與部門全部脫鉤。政府部門要從過去直接組織房屋拆遷中解脫出來,嚴格依法行政,實行“拆管分離”,實現拆遷管理方式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轉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拆遷許可審批程序,嚴禁將拆遷許可審批權下放。嚴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對違反城市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拆遷計劃、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補償資金、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項目,不得發放拆遷許可證。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併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要依法正確履行強制拆遷的權力。

六、加強拆遷補償資金監管,落實拆遷安置。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是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基礎。拆遷單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選擇産權交換、貨幣補償、租賃房屋等方面的意願,也不得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各地要按照已確定的合理拆遷規模,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戶型合適的拆遷安置房和週轉房。把拆遷中涉及的困難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的總體安排中,確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七、切實做好拆遷信訪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拆遷信訪工作是接受群眾監督、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區要建立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訪責任制以及拆遷糾紛矛盾排查調處機制,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合理要求,積極化解拆遷糾紛和矛盾。拆遷上訪較多的地區,要對拆遷上訪問題進行全面梳理,對投訴的重點問題、普遍性問題要認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組織研究,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制訂具體的解決方案,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解決。區別不同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拆遷歷史遺留問題。同時,對被拆遷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規定的許願和亂開“口子”,防止造成“以鬧取勝”的不良影響。要做好集體上訪的疏導工作,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並做好處理預案。對少數要價過高,無理取鬧的,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對少數公開聚眾鬧事或上街堵塞交通、衝擊政府機關的被拆遷人,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八、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監察、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加大對城鎮房屋拆遷中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市規劃以及審批程序、盲目擴大拆遷規模以及濫用職權強制拆遷的現象堅決予以查處。對在拆遷中連續發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導致惡性事件的部門和地區,要追究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拆遷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的領導責任。對濫用強制手段,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的拆遷單位和評估機構,要依法嚴厲查處。對故意拖欠、擠佔、挪用拆遷補償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直接領導人的責任。對野蠻拆遷,嚴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相應資格,依法嚴肅處理。

九、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納入法制化和規範化的軌道,繼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針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各地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房屋拆遷的政策。有關部門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儘快出臺有關房屋拆遷的司法解釋,規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強制執行程序和有關問題;各地區要依據國家有關拆遷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文件,對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符的,要迅速組織修訂;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限期處理解決。

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媒體監督作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要從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對各地合理推進城市建設,落實房屋拆遷政策以及規範拆遷管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加大宣傳力度,使群眾全面了解拆遷政策,改善依法拆遷的社會環境,增強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同時,對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繼續曝光。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支持依法進行的城市拆遷工作,注意宣傳方式,防止誘發和激化矛盾。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確保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務,明確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的責任,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拆遷工作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全國工作,並建立健全對重點地區、重點項目、重點案例的督查和通報制度,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範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及職責。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對城鎮建設和拆遷工作負總責,嚴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從堅決貫徹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10月底以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建設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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