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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確保養殖業持續發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預案。

一、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上述情況後,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懷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在2個小時以內將情況逐級報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經確認後,應立即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二、疫情確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認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二)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時採集病料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進行血清學檢測(水禽不能採用瓊脂擴散試驗),診斷結果為陽性的,可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對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實驗室做病毒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診;

(四)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最終確診結果,確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並予公佈。

三、疫情分級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為三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疫情:

1.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

2.在1個省有20個以上縣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的疫情;

4.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一級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疫情:

1.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地(市)發生疫情;

2.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0個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發生疫情;

4.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二級疫情的。

(三)在1個地(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為三級疫情。

四、應急指揮系統和部門分工

(一)啟動應急指揮系統

發生一級疫情時,國務院應急指揮機構啟動全國應急預案;發生二級疫情時,省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發生三級疫情時,疫情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任總指揮,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武警部隊及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二)部門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負責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對發病動物及同群動物的撲殺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2.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交通運輸、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以及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應急所需的物資儲備、應急處理經費落實、防治技術攻關研究、應急物資運輸、防止對人的感染、社會治安維護、動物及其産品市場監管、口岸檢疫、防疫知識宣傳等工作。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應當支持和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應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發現疫情,要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隔離,強制免疫,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一)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禽類及其産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

(二)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1.將病禽所在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劃為疫點;散養的,將病禽所在自然村劃為疫點;

2.以疫點為中心,將半徑3公里內的區域劃為疫區;

3.將距疫區周邊5公里內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三)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1.撲殺所有的禽只,並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禽類産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並消滅病原。

(四)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的監督檢查任務;

2.撲殺疫區內所有禽類;

3.關閉禽類産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染活禽進出和易感染禽類産品運出;

4.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並消滅病原;

6.根據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五)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1.對所有易感染禽類採用國家批准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並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2.對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六)解除封鎖

疫區內所有禽類及其産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21天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由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審驗合格後,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發佈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

(七)處理記錄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

(八)非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完善疫情應急預案,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須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資保障

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物資。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備貯運條件,安全的區域。

1.國家重點儲備疫情處理用防護用品、消毒藥品、消毒設備、疫苗、診斷試劑、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2.省級重點儲備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3.養殖規模較大的地(市)、縣也要根據需要做好有關防疫物品的儲備。

(二)資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所需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撲殺病禽及同群禽由國家給予合理補貼,強制免疫費用由國家負擔,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規定的比例分擔。

(三)技術保障

1.國家設立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和區域性(省級)禽流感專業實驗室,分級負責全國或本區域的禽流感病毒分離與鑒定、診斷技術指導工作及禽流感的檢測、診斷工作;

2.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條件必須滿足三級生物安全水平(BSL-3),並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批准。

(四)人員保障

1.國家和省級分別設立禽流感現場診斷專家組,專家組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提出應急控制技術方案建議;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建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衛生防疫人員等組成。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予以協助執行任務;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禽流感科普知識宣傳,依靠廣大群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疫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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