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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29 號


《電影片進出境洗印、後期製作審批管理辦法》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電影片進出境洗印、後期製作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影片在中國境外洗印、後期製作和洗印加工境外電影片活動,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攝製的國産電影片(含中外合拍片)底片、樣片(以下簡稱國産電影片)在中國境外進行洗印、後期製作,或在中國境外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和電影片拷貝(以下簡稱境外電影片)在中國境內進行洗印加工等製作。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電影片進出境洗印、後期製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影片進出境洗印、後期製作應經廣電總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到境外進行國産電影片的洗印、後期製作,或承接洗印加工境外電影片。

第五條 申請到境外進行國産電影片的洗印、後期製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具有《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且所申請影片已立項;

(二)因特殊技術要求確需在境外完成洗印、後期製作。

第六條 申請到境外進行國産電影片的洗印、後期製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境外洗印、後期製作的申請報告;

(二)《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以及影片立項批復複印件;

(三)屬特殊技術要求的影片內容、技術標準、影片長度。

第七條 電影洗印單位承接洗印加工境外電影片,其影片內容不得違反《電影管理條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電影洗印單位承接洗印加工境外電影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接單位洗印加工境外電影片申請報告;

(二)承接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境外委託人與承接單位的合作意向書;

(四)擬洗印加工的境外電影片的內容。

第九條 審批程序:

(一)申請到境外洗印、後期製作的影片攝製單位和承接境外影片洗印加工的電影洗印單位應向廣電總局提交書面申請;

(二)廣電總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

(三)決定受理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獲得批准到境外洗印、後期製作的申請人,應當執行批准文件載明的要求,並持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有關進出口手續。

第十一條 獲得批准洗印加工境外電影片的申請人,應將洗印加工完成的電影底片、樣片和電影片拷貝全部運輸出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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