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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中央軍委

關於同意遷建鄂爾多斯民用機場的批復


國函〔2005〕16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請求批准鄂爾多斯民用機場遷建工程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遷建鄂爾多斯民用機場。新機場為國內支線機場,位於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爾臺格鄉滿家廟。

二、新機場本期工程飛行區設計機型為多尼爾328、運—12E、衝8—400等支線飛機,跑道長1800米,寬45米;航站區按滿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萬人次的需要設計,航站及航管綜合樓2300平方米;配套建設供電、供水、供油、消防及機場輔助生産和生活設施。

三、該項目估算總投資1.53億元,所需建設資金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籌解決。

四、由地方政府負責建立新機場至空軍大同指揮所及公廟子、畢克齊機場的專用有線、無線通信聯絡,確保軍民航飛行安全。具體事宜按軍地雙方簽訂的協議辦理。

五、新機場建成並投入使用後,由地方經營管理,民航總局實行行業管理。原鄂爾多斯東勝機場廢棄。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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