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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

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規範建築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現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大力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強同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組織)的協調和溝通,指導、推動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充分發揮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在解決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作用。

勞動保障部         

建 設 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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