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業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4年7月1日起,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水平,按照當地上年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5%左右確定。具體調整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制定,並注意繼續向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人員適當傾斜,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水平過高的地區要適當控制。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各地要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到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勞動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