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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實施

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有 關 工 作 的 通 知


                                            國辦發〔2003〕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簡稱《安排》,另在《國務院公報》上公佈)分別於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門簽署,將於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為確保《安排》順利實施,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安排》的重要意義

《安排》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基礎上,就處理內地與港澳經貿關係所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性決策,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一)《安排》是內地與港澳經貿關係發展的客觀需要,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成功實踐。改革開放20多年來,香港一直是內地最大的境外投資來源地、重要的貿易夥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資目的地,澳門與內地的貿易和相互投資也逐年增長,三地經貿合作和交流不斷深化,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由於港、澳是單獨關稅區,進一步密切和深化內地與港澳間的經貿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礙。內地與香港、澳門作為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建立自由貿易區,有利於減少和消除現存的貿易投資障礙,促進經濟的共同發展,為進一步加強經貿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證,既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又符合三地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實際,在經貿領域創造性地實踐了“一國兩制”方針。

(二)《安排》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支持。《安排》的簽署和實施,在促進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和經濟融合的同時,有利於香港經濟復蘇和澳門經濟發展。通過貨物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促進香港製造業的升級和服務業發展,支持和幫助香港儘早走出經濟困境,推動澳門産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對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有著重要的政治和經濟意義。

(三)《安排》以互惠互利為基本原則,為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提供了新的動力和發展空間。《安排》的一系列措施帶來的經濟效果是雙向的,內地與港澳經濟都將從中獲得實惠,體現了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精神。《安排》也是長期和開放性的,隨著內地與港澳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內地改革開放的深化,將不斷增加雙方相互擴大開放的內容。

二、切實做好實施《安排》的各項工作

(一)認真學習領會,搞好宣傳培訓。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安排》的意義和內容。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使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地掌握《安排》的各項規定,做好諮詢、審核、監管和各項服務工作;使工商企業充分了解《安排》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把握時機,做好應對準備。

(二)及時做好有關政策、規定的調整和修改工作。

《安排》中對港澳的開放承諾超出了我國對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承諾,需要對現行政策和規定作出調整和修改。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安排》的內容,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相應修改或制定有關政策和規定,商務部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督促。

(三)明確責任,相互配合,積極主動做好實施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明確責任,相互配合,積極主動地做好實施《安排》的各項工作。根據《安排》的規定,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成立了聯合指導委員會,負責《安排》的解釋和執行等工作。聯合指導委員會內地方面的聯絡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建立《安排》的諮詢機制,向各地區、各部門通報、宣講、解釋《安排》的有關規定。海關要切實加強監管,認真做好産品原産地的核查工作,同時加大防範和打擊走私力度。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應及時通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四)抓住機遇,開拓進取,不斷擴大內地與港澳的經貿合作。

《安排》的簽署,為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空間。各地區要針對本地經濟的特點,制定相應戰略、政策和措施,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吸引香港、澳門的投資,促進相互間的貿易,開展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鼓勵內地與港澳企業間的合資合作和人才交往,繼續發揮香港、澳門在對外開放中的平臺作用,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五)深化改革,積累經驗,為擴大開放做好準備。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將在今後幾年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工作也在逐步開展。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對香港、澳門提前開放的契機,摸索和積累經驗,深化改革,調整産業結構,提高競爭力,完善立法和執法工作,為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區域經濟合作做好準備。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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