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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第 74 號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12月13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佈施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第四條 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第五條 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審核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3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4年、4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3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5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9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9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産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産品出口企業。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
  (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4張2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登記證明以及聯合年檢證明、驗資報告、個人完稅證明。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者職稱證明;
  (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證》;
  (三)任職單位的登記證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任職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四)在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省、部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證明文件;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産品出口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産品出口企業確認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及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人員申請時,屬於配偶的,還需提交婚姻證明;屬於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還需提交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係證明;屬收養關係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配偶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其外國籍配偶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婚姻證明、經公證的生活保障證明及房屋租賃或者産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父母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籍父母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係證明;屬收養關係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國公民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投靠人國外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産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託人向主要投資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
  由被委託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申請人出具的委託書。申請人在國外出具的委託書,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自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的申請之日起6個月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九條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公安部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發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申請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D”字簽證,入境後30日以內向受理其申請的公安機關領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條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於3個月。確因實際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國累計居留滿3個月的,需經長期居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但5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於1年。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有效期為5年或者10年。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未滿18周歲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18周歲以上的外國人, 發給有效期為10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滿、內容變更、損壞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向其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公安機關經審核對沒有喪失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規定情形的,1個月以內換發或者補發證件。
  第二十三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1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內容變更的,應當在情況變更後1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二十四條 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同時收繳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宣佈作廢:
  (一)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未經批准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3個月或者5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1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以內到原居留證件簽發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換領《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以及簽發、換發、補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內”皆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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