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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安徽省安慶市列為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05〕28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批准安慶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皖政〔2004〕7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安慶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二、安慶市城市發展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遺跡保存較好。安慶市城市發展歷史,特別是近代城市發展歷史,在我國城市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你省及安慶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的基礎上,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注意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作為重點,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要嚴格按照規劃加強對古城基本格局、文物古跡和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建設,整治文物古跡的周邊環境。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四、你省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安慶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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