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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
調整廣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

國函〔2005〕3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廣州市行政區劃的再請示》(粵府〔2005〕2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撤銷廣州市東山區、芳村區,設立廣州市南沙區、蘿崗區。
  二、將原東山區的行政區域,白雲區的礦泉街道,天河區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楊箕和中山一2個居委會、沙東街道部分區域劃歸越秀區管轄。越秀區人民政府駐越華路。
  三、將原芳村區的行政區域劃歸荔灣區管轄。荔灣區人民政府駐中山七路。
  四、將番禺區的南沙街道和萬頃沙鎮、橫瀝鎮、黃閣鎮,靈山鎮的廟南村、七一村和廟青村的部分區域,東涌鎮的慶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區域劃歸南沙區管轄。南沙區人民政府駐黃閣鎮鳳凰大道。
  五、將白雲區的蘿崗街道,鐘落潭鎮的九佛、穗北2個居委會和紅衛、鳳尾、埔心、蟹莊、楓下、佛朗、燕塘、蓮塘、山龍、重崗、黃田、何棠下、逕下、長庚14個村,黃埔區的夏港街道、荔聯街道的筆崗居委會、穗東街道的東基和西基2個自然村,天河區新塘街道的玉樹村,增城市中新鎮的鎮龍居委會和鎮龍、逕頭、九樓、大坦、麥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湯村、旺村、洋田、新田14個村,新塘鎮的賢江、新莊、永崗、禾豐4個村劃歸蘿崗區管轄。蘿崗區人民政府駐志城大道。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國 務 院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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