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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民發〔200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現就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標準的基礎上,參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當地具體撫恤標準,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撫恤補助專項經費的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款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

撫恤金標準

一級

因戰

11200

因公

10800

因病

10440

二級

因戰

10080

因公

9600

因病

9200

三級

因戰

896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四級

因戰

7280

因公

6600

因病

6000

五級

因戰

5600

因公

5040

因病

4560

六級

因戰

4480

因公

4200

因病

3600

七級

因戰

3360

因公

3000

八級

因戰

2240

因公

1920

九級

因戰

1680

因公

1440

十級

因戰

1120

因公

960

附件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烈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4200

3900

3600

農村

2640

2520

2340

附件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

9600

8640

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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