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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40 號

  《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經2004年7月27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視劇審查工作,保證電視劇的正確導向,繁榮電視劇創作,促進電視劇産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活動:
  (一)國産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題材規劃立項和完成片審查;
  (二)與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機構聯合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以下簡稱合拍劇)的題材規劃和完成片審查;
  (三)用於電視臺播出的引進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電影故事片,以下簡稱引進劇)的審查;
  (四)用於電視媒體播出的電影故事片的審查。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的電視劇管理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電視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電視劇實行題材規劃立項審查和電視劇發行許可制度。
  未經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的劇目,不得投拍製作。
  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出、進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賣、轉讓或變相轉讓電視劇各類許可證。
  第五條 國家鼓勵創作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為廣大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電視劇。

第二章 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立項

  第六條 廣電總局負責全國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的終審。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的初審。
  中央單位所屬電視劇製作機構的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由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七條 申請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
  (二)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三)地(市)級以上電視臺;
  (四)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的電影製片機構。
  第八條 申報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申報表》或《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立項申報表》;
  (二)表述劇目主題思想、主要人物、時代背景、故事情節等內容的不少於1500字的簡介;
  (三)題材涉及重大政治、軍事、外交、統戰、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內容的,應出具相關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等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廣電總局每年分4期受理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申請,每1季度第1個月的1日至15日為申報期。
  廣電總局每年分2期受理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立項申請,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為申報期。
  廣電總局原則上不受理申報期以外的申請。廣電總局調整申報期,應提前60日向社會公告。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條款規定本轄區內電視劇(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立項的申報期,並提前60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要求的中央單位所屬電視劇製作機構,直接向廣電總局提出電視劇(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立項申請。
  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要求的其他機構,應當向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電視劇(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立項申請。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廣電總局終審。
  第十一條 廣電總局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在50日內作出准予或不準予立項的書面決定,其中組織專家論證的時間為30日。
  第十二條 經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批准的劇目,有效期為2年。期滿未投拍製作的,立項自動作廢。需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依照本規定重新申報。經批准延長有效期的,應在1年內投拍製作。期滿仍未投拍製作的,立項作廢。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對同一題材劇目的立項申請。
  第十三條 經批准立項的劇目如需變更劇名、集數或製作機構,應當向廣電總局備案,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准立項劇目的投拍製作情況,應當向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辦理製作動態月報備案。

第三章 審查機構及標準

  第十五條 廣電總局設立電視劇審查委員會和電視劇復審委員會,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電視劇審查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電視劇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廣電總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查使用中央單位所屬製作機構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製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並作出審查結論;
  (二)審查聘請境外人員(包括:編劇、導演、演員、攝像等)參與創作的國産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並作出審查結論;
  (三)審查合拍劇的劇本、完成片和引進劇,並作出審查結論;
  (四)審查電視播出中引起公眾爭議的、省級電視劇審查機構提請廣電總局審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報廣電總局審查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並作出審查結論。
  第十七條 廣電總局電視劇復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對送審機構不服廣電總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論或省級電視劇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而提起復審申請的劇目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結論。
  第十八條 省級電視劇審查機構的職責是:
  (一)審查本轄區電視劇製作機構製作的、不含境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産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並作出審查結論;
  (二)初審本轄區電視劇製作機構製作的、含境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産電視劇,提出詳細、明確的初審意見;
  (三)初審本轄區電視劇製作機構與境外機構製作的合拍劇劇本和完成片,提出詳細、明確的初審意見;
  (四)初審本轄區內機構送審的引進劇,提出詳細、明確的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電視劇審查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十條 電視劇載有下列內容的,不予審查通過:
  (一)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 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 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 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 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四章 審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送審國産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應當向審查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産電視劇報審表》或《國産電視動畫片報審表》;
  (二)製作機構資質的有效證明;
  (三)題材規劃立項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四)同意聘用境外人員參與國産電視劇創作的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五)每集不少於500字的劇情梗概;
  (六)圖像、聲音、時碼等符合審查要求的大1/2完整錄像帶1套;
  (七)完整的片頭、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第二十二條 合拍劇的管理依照廣電總局關於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引進劇的管理依照廣電總局關於境外電視節目引進和播出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電視劇審查機構在收到完備的報審材料後,應當在5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為30日。經審查通過的電視劇,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經審查需修改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修改意見。送審機構可在修改後,按照本規定重新送審。經審查不予通過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作出不予通過的書面決定,並應説明理由。
  《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五條 送審機構對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廣電總局電視劇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廣電總局電視劇復審委員會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其中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為30日,並書面通知送審單位。復審合格的,由廣電總局核發《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已經取得《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不得隨意改動。需對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進行改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送審。
  第二十七條 屬於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的國産電視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送審。
  第二十八條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每月第1周將上月《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的頒發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全國《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頒發情況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電視劇製作機構可以發行或委託其他機構發行其擁有版權並取得《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或電視動畫片。
  第三十一條 電視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播放電視劇,堅持播前審查和重播重審制度,並在每集的片首標明相應的發行許可證編號,在每集的片尾標明相應的製作許可證編號,製作機構和主創人員的署名不得遺漏。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廣電總局可以對已經取得《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或電視動畫片作出責令修改或停止發行、進口、出口、播放的決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視劇審查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五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電視劇審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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