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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42 號

  《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引進、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管理,促進中外廣播電視交流,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境外電視節目的引進、播出活動。境外電視節目是指供電視臺播出的境外電影、電視劇(電視動畫片)(以下稱境外影視劇)及教育、科學、文化等其他各類電視節目(以下稱其他境外電視節目)。
  不引進時事性新聞節目。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稱廣電總局)負責境外影視劇引進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其他電視節目的審批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受廣電總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境外影視劇引進的初審工作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引進的審批和播出監管工作。
  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未經廣電總局和受其委託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的境外電視節目,不得引進、播出。
  第五條 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
  第六條 廣電總局對引進境外影視劇的總量、題材和産地等進行調控和規劃。
  第七條 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應符合廣電總局的總體規劃和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要求。
  第八條 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引進單位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引進境外影視劇,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進境外影視劇申請表》(申請表由廣電總局統一制定,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憑樣本印製使用);
  (二)引進合同(中外文);
  (三)版權證明(中外文);
  (四)具備完整的圖像、聲音、時碼的大1/2錄像帶1套;
  (五)每集不少於300字的劇情梗概;
  (六)與樣帶字幕一致的片頭、片尾中外文字幕。
  第十條 申請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申請表》(申請表由廣電總局統一制定,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憑樣本印製使用);
  (二)引進合同(中外文);
  (三)版權證明。
  第十一條 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正式受理申請後,應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詳細、明確的初審意見,報廣電總局審查批准。
  廣電總局正式受理申請後,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進的行政許可決定。其中,引進境外影視劇的審查需要另行組織專家評審,評審時間為30日。同意引進的,發給《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或同意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的批復;不同意引進的,應當書面通知引進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同意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的,引進單位憑廣電總局批復辦理《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地(市)級電視臺、省級電視臺申請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題材涉及重大、敏感內容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 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申請表》(申請表由廣電總局統一制定,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憑樣本印製使用);
  (二)引進單位對節目內容的審查意見;
  (三)引進合同(中外文);
  (四)版權證明。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正式受理申請後,應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意引進的,發給相關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進的,應當書面通知送審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引進境外電視節目應嚴格把握導向和格調,確保內容健康、製作精良。
  境外電視節目中不得載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中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中國國家秘密、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損害中國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中國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中國民族團結,或者侵害中國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中國社會秩序,破壞中國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中國社會公德或者中國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于每季度第1周將上季度本轄區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的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經批准引進的其他境外電視節目,應當重新包裝、編輯,不得直接作為欄目在固定時段播出。節目中不得出現境外頻道臺標或相關文字的畫面,不得出現宣傳境外媒體頻道的廣告等類似內容。
  第十八條 電視臺播出境外影視劇,應在片頭標明發行許可證編號。各電視頻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視劇,不得超過該頻道當天影視劇總播出時間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電視節目,不得超過該頻道當天總播出時間的15%。
  未經廣電總局批准,不得在黃金時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視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引進、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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