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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

  一、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實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有關通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的承諾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
  三、對於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或有關措施,內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執行。
  四、對於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本附件涵蓋的服務領域,香港對內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
  七、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人員取得香港專業資格的具體承諾。
    八、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産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條款進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安民(簽字)               唐英年  (簽字)  















































表2

香港向內地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① 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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