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附件1


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中零關稅的實施制定本附件。

二、澳門繼續對原産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內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階段對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規定的貨物。澳門經濟局按照澳門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簽發《安排》下的原産地證書。進口享受《安排》中零關稅的貨物時,進口人應按照《安排》附件3的規定向內地海關提交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産地證書。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內地稅則稅目調整時,表1的稅則號相應進行轉換。澳門的生産企業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時,應依照當年的內地稅則號提出。

五、不遲于2006年1月1日,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産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申請和核查

1.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門的生産企業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向澳門經濟局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

2.申請企業應向澳門經濟局提供貨物名稱和生産能力或預計生産情況的資料和數據。

3.澳門經濟局應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核查和認定,按照現有生産貨物和擬生産貨物分別匯總。

(二)確認和磋商

1.每年6月1日前,澳門經濟局應將其分別匯總的貨物名稱、生産能力或預計生産情況的資料和數據提交商務部。

2.商務部在收到澳門經濟局提交的上述材料後,應會同內地有關部門與澳門經濟局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確認貨物清單。

3.貨物清單確認後,海關總署應與澳門經濟局就有關貨物的原産地標準進行磋商。雙方應于當年10月1日前完成原産地標準的磋商。

(三)公佈和實施

1.對澳門現有生産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將貨物清單及相應的原産地標準分別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産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2.對擬生産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應將有關貨物的原産地標準補充列入附件2表1。申請企業正式投産後,經澳門經濟局核查,由澳門經濟局通知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確認,內地將有關貨物清單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雙方確認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産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3.雙方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公佈磋商確認的貨物清單及原産地標準。

(四)澳門經濟局每年6月1日後向商務部提交資料要求享受《安排》零關稅的貨物,降稅安排順延一年。

六、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産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規定進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安民(簽字)         譚伯源(簽字)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