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A
中國在過渡性審議機制中提供的信息2
(2 此“信息”指WTO成員一般通知義務所要求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為避免重復,各方理解,成員們將接受中國每年向其他WTO機構提供信息即滿足附件1中的信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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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需要依照加入議定書第18條第1款,提供關於以下內容的信息。所要求的信息應每年提供,中國和各成員同意審議不再需要此類信息的情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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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數據 |
(a) |
最近可獲得的進口和出口數據,按金額、數量及供應國、並按8位稅號排列 |
(b) |
服務的經常項目數據,根據IMF的統計要求,按來源和去向排列 |
(c) |
對內和對外實際外國直接投資的資本項目數據,根據IMF的統計要求,按來源和去向排列 |
(d) |
關稅收入、非關稅稅收及專門對進口産品徵收的其他邊境費用的金額,按産品排列或按盡可能詳細的分類排列,但在審議機制的開始階段至少按稅號(4位)排列 |
(e) |
出口關稅/稅的金額,按産品排列 |
(f) |
享受關稅免除的貿易數量,按産品排列或按盡可能詳細的分類排列,但在審議機制的開始階段至少按稅號(4位)排列 |
(g) |
對實行通過政府法規或指導實施的國營貿易或指定經營限制的進口産品所徵收的佣金、加價和其他費用的金額(如存在) |
(h) |
國有企業的貿易活動所佔的進出口份額 |
(i) |
由中央或中央以下各級政府實體制定的年度經濟發展計劃、中國的五年計劃及任何産業或部門的計劃或政策(包括與投資、出口、進口、生産、定價或其他目標有關的計劃,如存在) |
(j) |
增值稅的年收入,進口産品、國産品以及增值稅退稅的信息分別列出 |
二、 經濟政策 |
1. 非歧視(向貨物貿易理事會作出通知) |
(a) 廢止和停止關於國民待遇的所有與WTO不一致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
(b) |
廢止或修改適用於下列産品的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提供完全的GATT國民待遇:售後服務、藥品、香煙、酒類、化學品和鍋爐壓力容器(對於藥品、化學品及酒類,有權保留自加入時起為期1年的過渡期,以便修正或廢止有關法律) |
2. 外匯和支付(向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第5節項下要求的外匯措施以及在過渡性審議機制中被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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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資體制(向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全面修改投資指導目錄,使之符合《WTO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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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價政策(向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現有或任何其他價格管理的實施及其使用原因 |
(b) 中國國營貿易企業對出口産品的定價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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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體制 |
1. |
中央以下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的結構和權力/統一管理(向總理事會作出通知) |
(a) |
自加入以來或過渡性審議機制項下有關機構的上一次會議以來,與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項下承諾有關的國內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修改或制定情況,包括地方各級政府的國內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
(b) |
(自加入時起)議定書第2條A節第4款所指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情況,在該機制下,個人和企業可提請國家主管機關注意貿易制度的未統一適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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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 |
1. 關稅配額(向市場準入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
在透明、可預見、統一、公平和非歧視基礎上管理關稅配額的情況,使用明確規定的時限、行政程序和要求以及關於一致的全國分配(和再分配)政策的證據,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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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可獲得的配額或關稅配額數量/金額的供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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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再分配的配額或申請的關稅配額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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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予以拒絕的要求進行分配或再分配的數量/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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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配額或關稅配額的足額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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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對於關稅配額而言,以配額外稅率進口的任何貨物的數量;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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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發放配額或關稅配額分配所需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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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關稅措施,包括進口數量限制(向市場準入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
議定書附件3以外的非關稅措施的採用、重新採用或實施情況以及非關稅措施的取消情況 |
(b) 附件3所含措施的取消時間表的實施情況 |
(c) |
符合WTO要求的配額分配和再分配情況,包括《進口許可程序協定》及《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報告書”)中所列標準 |
(d) |
許可證、配額、關稅配額或任何其他進口批准方式的分配不受議定書第7條第3款所列條件約束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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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進口許可程序(向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
採用議定書第8條所列措施,包括關於發放進口許可所需時間的規定以實施《進口許可程序協定》和《WTO協定》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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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海關估價(向海關估價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估價方法的使用情況,除規定的成交價格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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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口限制(向貨物貿易理事會作出通知) |
(a) |
通過非自動許可或根據《WTO協定》或議定書經具體産品證明為合理的其他方式對出口産品實施的任何限制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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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障措施(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中國關於保障措施的法規的實施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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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技術性貿易壁壘(向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不遲于中國加入後4個月,關於接受《良好行為規範》的通知 |
(b) |
定期審議政府標準化機構的現有標準,使之酌情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的情況 |
(c) 修訂現有自願性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使與國際標準相協調的情況 |
(d) |
在中國根據《TBT協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據第15條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對現有措施進行修訂過程中,按照《TBT協定》項下的含義使用“技術法規”和“標準”等術語的情況 |
(e) |
每5年對技術法規進行審議的情況,以保證依照《TBT協定》第2條第4款使用國際標準,作為其根據該協定第15條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採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情況 |
(f) 關於在5年內將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提高10%的進展情況報告 |
(g) 提供實施《TBT協定》第2條第7款的程序 |
(h) |
作為中國根據《TBT協定》第15條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被授權採用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的相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清單 |
(i) |
不斷更新中國承認的合格評定機構 |
(j) |
根據工作組報告書TBT部分,在中國加入後1年內,為保護環境而對化學品進行評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其中保證完全的國民待遇,並保證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
(k) |
加入後1年,關於所有合格評定機構和部門是否獲得既對進口産品又對國産品進行合格評定的授權及是否遵循議定書第13條第4款(a)項所列條件的信息 |
(l) |
不遲于加入後18個月,僅依據工作範圍和産品種類,指定其各合格評定機構的相應職責,而不考慮産品的原産地 |
(m) |
加入後12個月,向TBT委員會作出的關於指定給中國各合格評定機構相應職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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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向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 |
(a) |
取消和停止通過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實施貿易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出口實績要求、補償和技術轉讓要求的情況 |
(b) |
進行修正以保證取消適用於汽車生産者的限制允許生産的車輛類別、類型或車型的所有措施(將在加入後2年完全取消)的情況 |
(c) |
按報告書中所列標準,提高省一級政府可批准的對汽車製造的投資限額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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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營貿易實體(向貨物貿易理事會作出通知) |
(a) |
關於逐步取消絲綢措施方面的國營貿易,增加和擴大貿易權,不遲于2005年1月1日對所有個人給予貿易權的情況 |
(b) |
關於接觸紡織品部門原材料供應的條件不低於國內用戶的條件,並保證現有安排下所享受的接觸原材料供應的條件不受到不利影響的情況 |
(c) |
關於非國營貿易實體對化肥和油品貿易準入的逐步擴大的情況,及非國營貿易實體可進口數量的足額使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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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政府採購(向貨物貿易理事會作出通知) |
(a) 法律、法規和程序 |
(b) 以透明的方式進行採購,並實施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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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向服務貿易理事會作出通知) |
(a) |
定期更新影響每一服務部門或分部門的所有法律、法規、行政指導及其他措施,逐項標明所適用的服務部門(一個或多個)或分部門(一個或多個)、公佈日期和生效日期 |
(b) |
中國在國內和外國服務提供者之間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如存在),實施自由選擇合資夥伴的措施以及最惠國例外所涵蓋的運輸協定清單 |
(c) |
定期更新負責採納、實施和接收就影響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指導及其他措施進行的上訴的所有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包括獲得授權的組織)的名單 |
(d) 關於管理機關獨立於服務提供者的情況 |
(e) |
關於在已作出具體承諾的部門中的外國和國內供應者的情況,標明在部門和分部門中許可申請的情況(已獲接受、待批准、被拒絕) |
六、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向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理事會作出通知) |
(a) |
《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修正情況,以及涵蓋《TRIPS協定》各領域、使所有此類措施完全符合和完全實施《TRIPS協定》的相關實施細則,及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情況 |
(b) 如報告書所述,通過更有效的行政處罰,加強知識産權執法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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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過渡性審議機制中的具體問題(向總理事會或相關下屬機構作出通知) |
(a) 對總理事會或相關下屬機構在過渡性審議機制中收到的具體問題所作的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