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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於制止銅冶煉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環保總局《關於制止銅冶煉行業盲目投資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關於制止銅冶煉行業盲目投資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環保總局

  銅冶煉是重要的基礎原材料産業。近幾年來,在銅需求階段性快速增長、銅價暴漲的影響下,一些地方和企業受利益驅動,不顧市場、資源等外部條件,盲目投資銅冶煉行業,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一是冶煉能力快速增長,2004年全國粗銅冶煉能力達163萬噸,進口銅精礦288萬噸,目前在建、擬建銅冶煉項目總能力205萬噸,預計2007年底將形成370萬噸銅冶煉能力,遠遠超過全國銅精礦預計保障能力和國際市場可能提供的銅精礦量;二是市場無序、過度競爭,相互爭奪原料,銅冶煉利潤將大幅下降甚至會出現全行業虧損,造成投資浪費和金融風險隱患;三是新上企業普遍規模小,工藝落後,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利於産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為儘快制止銅冶煉行業盲目投資的勢頭,促進銅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做好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
  各地要抓緊對已建、在建、擬建銅冶煉項目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整頓。凡違反産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土地管理等規定的銅冶煉項目,一律不準建設。對已經備案的銅冶煉項目,如單系統在10萬噸/年以下,或未採用閃速熔煉、艾薩爐熔煉、諾蘭達熔煉等技術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冶煉工藝,或者未落實銅精礦供應、交通運輸等外部生産條件,自有礦山原料比例未達到1/4以上的,均停止建設,重新研究項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在建的一律停建,投産的一律停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項目建設用地未經依法批准的,一律停止建設。經清理整頓後,達到銅冶煉行業準入條件的,列為具備合格資質的企業。
  二、強化産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準入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為目標,加快制定和完善銅工業産業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銅冶煉行業的準入標準,明確銅工業的發展方向和區域佈局,引導行業有序發展。要加強對國內外銅工業發展形勢的研究和分析,及時發佈重要原料的市場供需狀況、生産能力及價格變化等方面的信息,引導地方和企業的投資行為。要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産業政策對銅冶煉項目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管理,凡違反産業政策和投資體制改革後有關規定的銅冶煉項目,一律不準建設。國家發佈新的産業政策後,按新規定執行。
  三、調整相關經濟政策
  為有效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將銅冶煉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嚴格掌握進口銅冶煉設備適用的有關免稅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未經有效備案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違規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在擬定“十一五”期間進口稅收政策時,統籌研究銅原料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問題。
  四、加強信貸管理
  金融機構要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和産業政策的要求,合理配置信貸資金,不斷優化信貸投向,規避信貸風險。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銅冶煉項目,繼續給予支持。對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以及未按規定程序備案的銅冶煉項目,一律不予授信;已實施的項目授信,要採取妥善措施予以收回。
  五、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環保總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現有銅冶煉企業執行環保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公佈環保不達標生産企業名單,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予以停産或關閉。要加快淘汰落後生産能力,根據相關産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立即淘汰1.5平方米及以下密閉鼓風爐,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爐、電爐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密閉鼓風爐,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密閉鼓風爐。
  六、加大銅冶煉産業結構調整力度
  要鼓勵骨幹銅冶煉企業和中小礦山企業合作,增強原料保障能力,避免不具備條件的礦山企業建設冶煉項目;支持達標骨幹銅冶煉企業同地質勘查企業合作,增加後備資源;支持達標骨幹企業繼續實施改革、改組和改造,組建企業集團,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産業集中度,提高國際競爭力。銅冶煉企業要認真研究國內外市場變化規律,利用好國內國外兩種資源。要支持國內骨幹銅冶煉企業聯合談判採購銅精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仲介組織的作用。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儘快組織力量對各地銅冶煉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認真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及處理意見於2005年底前報國務院,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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