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28  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05年3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

部 長   孫文盛      
二○○五年四月六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結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我部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産部和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1日以前發佈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國土資源部2005年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廢止《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所列的部門規章。
 

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

名稱 發文單位及文號 發文時間 説明
1 礦産督察員
工作暫行辦法
地質礦産部令第8號 1989年12月2日 相關內容已有新規定
2 地質礦産部內部
審計工作規定
地質礦産部令第13號 1991年9月2日 體制已發生變化
3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 1999年3月2日 國務院已出臺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