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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

第 15 號

  《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産企業認定辦法》已經2005年3月29日鐵道部第三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劉志軍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産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運輸安全設備是指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通信信號控制軟體及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鐵道部制定該類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産品目錄,並統一公佈。鐵道部根據需要適時對目錄範圍進行調整。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並銷售列入目錄産品的企業,應當向鐵道部申請取得“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産企業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名錄,由鐵道部統一公佈。
  第四條 申請認定證書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産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産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內無産品質量責任事故。
  第五條 申請認定證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産企業認定審查表;
  (四)專業生産設備、工藝裝備及計量器具規格、名稱、數量明細表;
  (五)企業從事相關設備研發、設計和生産製造、檢驗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名單、技術職務(稱)、技術等級、所學專業和所從事的專業等資料;
  (六)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和企業質量管理制度等資料;
  (七)技術標準或技術條件、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明細表;
  (八)與所生産的産品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全文或有關條款內容;
  (九)詳細的技術説明(屬知識産權保護的技術可註明後略去);
  (十)已通過科技成果鑒定或技術審查的,還需提供相應的鑒定證書和審查意見;
  (十一)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許可申請書、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産企業認定審查表採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鐵道部提供。
  第六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鐵道部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受理的,將申請材料轉交鐵道部運輸局進行審查;不予受理的,應向企業説明理由。
  第七條 鐵道部運輸局審查申請材料後,基本符合認定條件的,書面通知企業到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經鐵道部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性産品質量檢測、檢驗。認為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的,可聘請專家評審。
  第八條 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完畢後應將檢測、檢驗報告轉送鐵道部運輸局。
  第九條 經審查合格的,鐵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合格的,鐵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説明理由並及時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條 鐵道部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産品檢測、檢驗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之內。
  第十一條 鐵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認定證書。
  第十二條 認定證書應註明有效期限。有效期屆滿,企業要繼續生産的,應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鐵道部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三條 企業地點、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向鐵道部申請辦理認定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鐵道部對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應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應進行整改,並在60日內向鐵道部提出復查申請。復查申請需提供的材料由鐵道部在作出整改決定時書面通知企業。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獲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二)産品應具備的功能和應符合的標準;
  (三)産品實際運用質量情況;
  (四)證書使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道部可以撤銷其認定證書:
  (一)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認定證書;
  (二)在鐵道部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復查仍不合格,或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監督檢查中不合格、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復查;
  (四)因産品質量導致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後果和嚴重影響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道部應登出其認定證書:
  (一)不再生産認定證書中規定産品的;
  (二)企業生産條件或相關産品技術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生産企業需重新申請許可的;
  (三)認定證書有效期滿,未繼續提出申請或申請未獲許可的;
  (四)認定證書所列産品不再實行認定證書管理的;
  (五)企業依法終止的;
  (六)認定證書依據本辦法需要變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對被撤銷認定證書或連續兩次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九條 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必須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對所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專業檢測、檢驗機構不得從事製造和參與認定證書許可的産品的製造、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不得與認定證書的申請企業有關聯關係。
  第二十一條 專業檢測、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鐵道部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承擔檢測、檢驗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産企業認定實施細則》、《鐵道部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名錄》另行發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産品目錄(略)
     2.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産企業認定審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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