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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承包工程
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商合發〔2005〕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中央企業,各駐外使(領)館: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是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不斷增多,對保證有關項目的按期完工,促進此項業務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於部分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存在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問題,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已發生多起外派勞務人員違反當地法律到我駐外使(領)館靜坐,上街遊行示威,甚至與當地警方發生衝突等群體性和惡性事件。上述事件不僅影響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實施,也損害了中國企業的整體形象,有的甚至對外交和雙邊經貿關係造成了負面影響。
   造成勞務糾紛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業在派出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務人員時有章不循,勞務人員的招收、派出及管理不規範,制度落實不到位,重派出,輕管理;二是對外簽約單位將工程項下勞務單獨分包或層層轉包,甚至分包或轉包給無任何經營資質的企業,造成管理責任多次轉嫁,難以明確和落實;三是部分企業單純追求利潤,通過壓低勞務價格,剋扣拖欠工資,惡意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四是部分企業相關預防、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健全,造成對勞務糾紛事件的處理措施不到位,處理不及時;五是個別勞務人員為達個人目的,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致使勞務糾紛升級和惡化。
   為加強對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管理,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保證對外承包工程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參照和借鑒對外勞務合作的各項相關管理規定,商務部制定了《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本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認真執行。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企業和各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要依據上述《辦法》,對涉及在建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外派勞務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並將清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於2006年4月30日前報商務部(合作司)。《辦法》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也請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商 務 部         
                            二○○六年一月十日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工作的管理,切實保障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對外承包工程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參照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管理規定,並結合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是指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向其在境外簽約實施的承包工程項目(含分包項目)派遣各類勞務人員的經濟活動。所派各類勞務人員受雇有關企業,而非外方僱主。
   第三條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是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支持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發展,國家允許有關企業向其在境外承攬的承包工程項目派遣各類勞務人員,但相關工作應參照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章 企業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應由總包商(對外簽約單位)自營,或由總包商通過簽署分包合同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連同其項下外派勞務整體分包給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分包商。
  第五條 總包商不得將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單獨分包或轉包。分包商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及項下外派勞務再分包或轉包。
  第六條 總包商或分包商須直接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勞務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託任何仲介機構或個人招收外派勞務。
  第七條 總包商和分包商依據雙方簽署的分包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分包商應接受總包商對其承包的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相關管理,總包商對整個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負總責。
  第八條 總包商和分包商均須參照《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和《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商務部、財政部令2003年第2號)的規定,執行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制度。
  第九條 總包商和分包商須在外派勞務離境赴項目現場前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和雇用合同》。所簽合同應符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勞務輸出合同主要條款內容〉的通知》(〔1996〕外經貿合發第105號)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外派勞務人員的工資水平不低於項目所在地同工種人員的工資水平,以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總包商和分包商須在對外派勞務進行出國前培訓時,全面、詳細、如實地向外派勞務介紹派往國別(地區)和項目的有關情況、工作生活條件及工資待遇,並教育外派勞務遵守項目所在國法律法規,不應採取任何不正當方式激化矛盾。
  第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總包商和分包商對外派勞務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合理要求應予以認真對待,及時答覆,妥善解決。

第三章 項目審查

  第十二條 有關企業在申辦需自帶勞務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投(議)標許可時,除按現行相關文件要求向商務部提交有關材料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見附件)。如總包商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連同項下外派勞務業務整體分包,總包商需提交分包合同及由分包商填寫的《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
  (二)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對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出具的明確意見。

第四章 勞務糾紛處理

  第十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各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及各有關企業應高度重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儘快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出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以保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造成有損我國聲譽或引起外交爭端的涉外事件。
  第十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有關企業的管理和指導,監督和督促有關企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工作負全責。
  第十五條 各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受理和處置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 在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時,各有關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派勞務通過適當方式向我駐當地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 在處理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過程中,各相關部門分工及處理程序可參照《商務部關於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合發〔2003〕249號)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商務部將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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