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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6年2月28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4條第1款的約束。
  二、根據《公約》第7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公約》第7條第2款規定的5項管轄權。但是,該5項管轄權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三、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3項條約不在《公約》第2條第1款第(a)項所指附件的適用範圍之內:
  (一)1980年3月3日在維也納通過的《關於核材料的實物保護公約》。
  (二)1988年3月10日在羅馬簽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
  (三)1988年3月10日在羅馬簽署的《制止危害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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