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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農場
稅 費 改 革 的 意 見

                            國辦發〔200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有農場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自2000年以來,各地區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逐步將國有農場(包括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有農墾企業、華僑農場、國有林場、地方國有農牧漁場等,下同)納入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範圍,通過取消農業特産稅、減免農業稅等措施,減輕了國有農場農業職工(以下簡稱農工)負擔,促進了國有農場發展和農工增收。但是,由於一些地區國有農場管理體制不完善、農場與農村地區稅費改革不同步等原因,農工負擔偏重的問題仍很突出。為切實減輕農工負擔,進一步發揮國有農場的作用,促進國有農場改革、發展和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消除束縛農場發展的體制障礙,規範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工之間的分配關係,切實減輕農工負擔,推動國有農場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
  (二)基本原則。堅持統一政策、規範分配的原則,全面落實農村稅費改革各項政策規定,規範國有農場與農工的分配關係,切實保障農工合法權益。堅持各負其責、適當補助的原則,按隸屬關係由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國有農場由於稅費改革而減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堅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的原則,各地區可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革措施和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
  (三)總體要求。各地區要在2006年內全面實施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並實現“三個確保”:一是取消國有農場的農業稅,並將農工承擔的土地承包費(管理費或租金,下同)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即九年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和鄉村道路建設等五項)的收費全部免除,確保將農工較重的負擔減下來。二是推進國有農場內部管理體制和各項配套改革,確保農工負擔減輕後不反彈。三是逐步理順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工之間的分配關係,確保國有農場經營有序、生産發展、社會穩定。
  二、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全面落實取消農業稅政策。2006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4號)的要求,將國有農場納入取消農業稅政策的實施範圍。對在土地承包費外由農工自行繳納的農業稅和在土地承包費內由國有農場統一繳納的農業稅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收費。從2006年起,對國有農場通過收取土地承包費等形式由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予以免除。國有農場要採取絕大多數農工願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將免除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的好處全部落實給承包土地的農工,嚴禁通過其他形式變相加重農工負擔。
  (三)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予以補助。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中央直屬農墾企業因免除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由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對地方所屬的國有農場因免除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參照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有關政策,適當考慮國有農場的歷史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清理和規範國有農場對農工的其他各種收費。嚴格控制和清理國有農場面向農工的其他收費項目和標準。確屬必要的,應由職代會討論通過並按隸屬關係報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要印製農工負擔手冊,凡手冊之外的收費,農工均可拒付。清理規範收費工作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三、積極落實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積極創造條件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切實減輕農工負擔。對地處邊陲、擔負屯墾戍邊任務的國有農場,要繼續加強其履行職責所必要的職能,提高其綜合保障能力。
  (二)進一步推進國有農場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要積極調整國有農場(團場)組織結構,減少管理層次和人員,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國有農場(團場)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實行生産經營性與非生産經營性支出分賬核算,規範各項支出,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增長,防止管理費膨脹侵蝕稅費改革帶給農工的好處。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稅費改革政策得到認真執行。建立和完善農工負擔監管機制,切實防止國有農場通過提高承包費、增加管理費等方式變相增加農工負擔。國有農場要實行涉農負擔公示制度,按照場務公開、財務公開的要求,以農場(團場)、生産隊(連隊)為單位設置稅費改革政策公開欄和監督電話,公佈農工負擔的具體項目、標準和數額,接受農工和社會監督。對加重農工負擔的行為,有關部門要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四)加大對國有農場公益事業的投入。實行稅費改革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國有農場內公益事業建設支持的力度,國有農場要繼續增加對生産隊(連隊)內公益事業建設的投入。生産隊(連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由農工籌資籌勞進行公益事業建設。
  四、切實加強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是國家、國有農場和農工利益關係的一次重大調整,關係到廣大農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要堅持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制度,妥善處理好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區國有農場改革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二)抓緊制訂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方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深入調查研究,抓緊制訂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方案。地方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稅費改革方案由兵團制訂,中央直屬墾區稅費改革方案由農業部制訂,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批准後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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