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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江西南昌
和山東青島西海岸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6〕37號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設立江西南昌和山東青島西海岸出口加工區的請示》(署加發〔2006〕180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覆如下:
  一、同意在南昌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設立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區,規劃面積1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京東大道,南至火炬三路,西至高新大道,北至城東一路——高新五路——城東二路。
  二、同意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山東青島西海岸出口加工區,規劃面積2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西至珠宋路,北至紅石崖六號線,東至崑崙山北路,南至紅石崖十二號。
  三、請你署通知江西省和山東省人民政府按照出口加工區建設的有關規定,分別對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區和山東青島西海岸出口加工區進行封閉圍網,待條件具備後,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四、請你署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2005年11月召開的全國出口加工區工作會議精神,抓緊對已批准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發展狀況進行評估,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考慮東部和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的現實狀況,制定我國出口加工區長期發展規劃;完善出口加工區審批標準和考核指標,並嚴格執行準入及退出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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