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關於進一步
規範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

                          國調辦建管〔2005〕103號  

各項目法人、各有關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監督管理
  (一)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水北調辦”)依法對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重大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建並管理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庫,受理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有關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根據南水北調辦的委託,對委託範圍內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向南水北調辦負責,接受南水北調辦的指導和檢查,對發現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每半年向南水北調辦報告一次行政監督管理情況。
  (二)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內容包括:接受並按規定核準(或受委託初步核準)招標人在招標前提交的分標方案;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接受招標人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三)對開標和評標活動監督的工作方式主要為:檢查招標投標有關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情況等;監督標底(或成本價)形成、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向有關單位調查了解情況;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受理投訴和舉報。
  (四)行政監督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正常評標,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參與評標,不得泄漏應當保密的事項。
  (五)招標人作為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關於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的體制、機制及制度,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嚴格管理,規範招標活動,確保招標質量。
  二、招標
  (六)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勘測設計、監理、施工、貨物(包括重要設備、材料等,以下簡稱“貨物”)等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選擇承包單位。推行項目代建管理模式的,應當按照南水北調辦的有關規定招標選擇項目管理單位。
  勘測設計(勘察、測量、初步設計、技施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勘測設計所需資金已有明確安排;所必需的勘測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勘測設計分標方案已經核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已經具備。
  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初步設計已經批准(或已通過技術審查且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核定);監理所需資金已有明確安排;監理分標方案已經核準;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監理工作一般應包括設計監理和施工監理,對工程設計和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監督、控制管理,協調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關係。監理內容的具體要求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初步設計已經批准;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或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經具備,施工圖紙交付已有明確安排;施工分標方案已經核準;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徵地、臨時用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有明確安排。
  貨物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初步設計已經批准;貨物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貨物分標方案已經核準;貨物所需資金已有明確安排。
  項目代建管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初步設計已經批准(或已通過技術審查且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核定);項目代建管理方案已經核準。
  其他招標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關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有關規定要求的相應條件。
  (七)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招標工作的程序:向行政監督管理單位提交分標方案申請核準;編制招標文件;發佈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實行資格預審的,下同);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發售招標文件;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組織開標評標會;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向行政監督管理單位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進行合同談判,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八)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分標方案必須在招標公告發佈前20日報經南水北調辦核準。分標方案主要應包括項目概況、標段劃分原則、標段劃分理由、分標情況(含標段內容、工期、相應概算等)、必要的圖紙等內容。
  (九)採用代理招標的,招標人一般宜採用競爭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並在委託合同中明確須遵守的南水北調工程招標投標有關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招標人擬自行招標的,須具有自行招標條件和能力,並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經核準後才能辦理自行招標事宜。
  (十)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的招標公告和中標結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數量、實施地點和工期(供貨、服務、時間)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和經歷(業績)要求、開標時間和地點以及獲取投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但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招標人對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招標人在南水北調辦網站發佈招標公告,應當在預定發佈招標公告日期前3個工作日將招標公告及相關材料報南水北調辦。相關材料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及概況、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計劃安排、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招標文件(含評標方法和標準);代理機構名稱及聯絡人、聯絡方式;發佈公告的時間和其他必要內容。
  (十一)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一般應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由招標人或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實施,資格預審前應告知有關行政監督管理單位,並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編制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文件應詳述審查條件、方法和標準。資格審查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進行審查,審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並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審查人員簽字確認。
  (十二)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組織編制招標文件並負責審查。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標準中的評價因素均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方法和標準。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説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並用醒目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標文件中應當提出相應要求,並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十三)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標人。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對投標人疑問進行回復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
  招標人的澄清、修改或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十四)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招標鼓勵推行無標底招標。
  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招標採用標底或成本價的,招標人應按照有利於工程建設和投資控制的原則,根據批准的設計、概算(估算),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工期、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標底或成本價編制過程和結果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時予以公佈。
  (十五)招標公告在正式媒介發佈至發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間隔不少於5日;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限,最短不應當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應當按其製作成本確定售價,監理招標文件每套售價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其他招標文件每套售價不超過3000元人民幣。
  (十六)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7‰,但勘測設計招標最高不應超過10萬元人民幣,其他招標最高不應超過80萬元人民幣,最低不應低於3萬元人民幣。
  三、投標
  (十七)招標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南水北調辦的有關要求,認真核驗招標代理、勘測設計、監理、施工、貨物供應等單位的資質(資格)和經歷(業績),確保資質和業績一致,不得讓無資質(資格)或資質(資格)等級不夠、無相應經歷(業績)的單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十八)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十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對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投標地點的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不予接收。
  (二十)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得接受。
  (二十一)2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1個聯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聯合體投標的資質、責任等方面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禁止任何投標人串通投標或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
  (二十三)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經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僅對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評標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由評標委員會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評標或重新招標。決定重新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自決定之時起2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南水北調辦。
  四、開標
  (二十四)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和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時,由投標人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與投標人確認投標文件的完整性。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由有關各方簽字確認。
  五、評標
  (二十五)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的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並按照《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確定。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産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需要分組的,如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是招標人代表,則招標人代表不再擔任各組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各組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所指利害關係包括:是投標人負責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係;或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係或經濟利益關係。評標專家的回避性檢查在評標專家抽取時進行;招標人評標代表的回避性檢查在開標前進行,招標人應向行政監督管理單位提供其評標代表近5年的簡歷。評標委員會成員發現需要回避時,應當主動回避。
  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程序為:招標人在抽取評標專家前確定抽取評標專家的人數、專業分佈。開標前3至4日,招標人代表經單位介紹,提供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單,在南水北調工程評標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原則上同一單位、同一地區抽取的評標專家不超過1人(同一地區不同主管部門的單位除外),盡可能來自不同類型(性質)的單位(如建設管理、招標代理、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標人按規定指定專家作為其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所在單位的入庫評標專家不再抽取作為該項目的評標專家。
  (二十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在開標前集中,並在開標前開始進行不少於半天的評標培訓。培訓工作由南水北調辦或各省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負責。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所評標項目背景和概況、評標工作程序及賦分要求、評標工作紀律要求等。評標培訓內容不得有妨礙評標公正性的任何傾向性意見或暗示。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簽署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承擔評標工作相應職責、與投標人無利害關係的書面承諾。
  招標人應當給予評標專家合理的勞務報酬,並負責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工作時的交通、食宿等費用。
  (二十七)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紀律,認真細緻全面地審閱投標文件,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標工作,不受包括招標人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影響,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仲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十八)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對投標人提交的經歷(業績)證明等材料,必要時應進行查證、核實。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説明或補正,但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其他錯誤。投標人的澄清、説明或補正不能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名,並標明排列順序。
  (二十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在評標會議結束前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説明並記錄在案。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記錄;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廢標情況説明(如有);評標標準、方法;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澄清、説明、補正事項紀要。
  (三十)評標過程記錄應當納入檔案管理。
  六、中標
  (三十一)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後的1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南水北調網站公示評標結果(格式見附件1)。
  (三十二)招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十三)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投入投標時承諾的人員和設備等資源參加南水北調工程建設。
  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並通知有關媒體發佈中標信息。
  (三十四)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南水北調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代建、委託項目招標人經項目法人向南水北調辦報告,委託項目招標人和東線項目招標人同時向有關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發佈招標公告的媒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中標結果(中標信息表格式見附件2)。
  (三十五)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應當嚴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內;合同價格確需超出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或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南水北調辦審查同意。
  (三十六)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中標人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一經發現,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管理單位查處。
  七、其他
  (三十七)經批准需要進行國際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八)違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1.評標結果公示表〔略〕
     2.項目(項目建設管理、勘測設計、監理、施工、貨物)中標信息表〔略〕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