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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
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屬於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15天內,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説明詳見附件1。
  (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産企業收購非自産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明細單;
  (三)出口貨物裝貨單;
  (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二、備案要求
  (一)備案可採取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一編號,並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見附件2)。
  第二種方式: 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如企業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業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必須採取第一種方式備案單證: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二)備案單證應是原件,如無法備案原件,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對於第一條所述購銷合同,屬於一筆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貨物時予以備案,其餘出口的可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中註明第一次購銷合同備案的地點。
  (三)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
  三、稅務機關應督促出口企業建立備案單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備案單證的日常管理和核查,並將備案單證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的職責範圍。在進行退稅審核、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可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同時,各地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在內部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出口企業備案單證的日常檢查工作。
  四、對於出口企業有本通知第二條第二種方式中所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要求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提供備案單證。對備案單證,稅務機關應著重核對以下內容:
  (一)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貨物運輸單據的問題。
  (二)備案單證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購銷合同簽定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
  凡對備案單證核對有疑問的,可暫停退稅,將有關情況核實清楚後按規定處理。
  五、出口企業未按本通知第二條要求進行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六、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並視同內銷貨物徵稅。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説明(略)
     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略)

                        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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