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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廣東大亞灣核電站
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6〕9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
  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關於嶺澳核電站二期工程建設期間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等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同意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在嶺澳核電站二期工程建設期間對外國籍船舶開放。
  二、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對外開放涉及的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業務,由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安部設在深圳的現有機構承擔。
  三、各查驗單位在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專用碼頭開展查驗工作所需的辦公、生活條件,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廣東省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給予必要的支持。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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