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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遼寧丹東
鴨綠江口濕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06〕93號   

遼寧省、江蘇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環保總局:
  環保總局《關於調整遼寧丹東鴨綠江口濕地等3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請示》(環發〔2006〕179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同意環保總局關於調整遼寧丹東鴨綠江口濕地、江蘇鹽城珍禽、四川亞丁等3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意見。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保總局予以公佈。
  二、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健全管理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高標準建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産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嚴格把關,採取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盡可能減少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的不良影響,並責成項目開發單位落實環境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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