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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批復

                             國函〔2007〕1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規定(送審稿)〉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送審稿)〉的請示》(財關稅〔2006〕5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對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産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以及轉制科研機構、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開發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前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産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具體實施辦法由你們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聯合製定並公佈,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關總署令第61號發佈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 務 院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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