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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
          

  第一條 為了便於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在內地依法採訪報道,傳播和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在內地採訪報道北京奧運會及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北京奧運會是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和第13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三條 港澳記者來內地採訪,可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或其他有效證件多次入出內地。
  持其他有效證件進入內地採訪,且需辦理簽證手續的,應向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或者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申請辦理簽證。
  第四條 港澳記者來內地採訪所攜帶的合理數量的自用採訪器材可以免稅入境,有關器材應當在採訪活動結束後復運出境。
  港澳記者辦理自用採訪器材免稅入境的,應當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辦理器材確認函,入境時憑器材確認函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通關手續;持其他有效證件且需辦理簽證手續的,憑器材確認函和J—2簽證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港澳記者,可以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出具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
  第五條 港澳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報批手續後,臨時進口、設置、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六條 港澳記者在內地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第七條 港澳記者可以通過有關服務單位聘用內地居民協助採訪報道工作。
  第八條 北京奧運會港澳記者服務指南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

                        港 澳 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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