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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2003年部下發《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以來,全國礦業權市場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依據礦産資源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現就完善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的分類及出讓方式
  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法定權限,礦業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
  (一)屬於《礦産勘查開採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分類目錄》,見附件)規定的第一類礦産的勘查,並在礦産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産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産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
  (二)屬於下列情形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
  1.《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産;
  2.《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産,已進行過礦産勘查工作並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産地或以往採礦活動顯示存在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産地。
  (三)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採礦權。
  1.《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産;
  2.《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産,探礦權滅失、但礦産勘查工作程度已經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並符合開採設計要求的礦産地;
  3.《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産,採礦權滅失或以往有過採礦活動,經核實存在可供開採礦産儲量或有經濟價值礦産資源的礦産地。
  (四)石油、天然氣、煤成(層)氣、鈾、釷礦産資源的勘查開採,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管理並逐步完善。
  (五)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1.國務院批准的重點礦産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産地;
  2.已設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産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毗鄰區域;
  3.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正式行文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大型礦産資源開發項目;
  4.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
  協議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議出讓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不得低於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招標的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
  1.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採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2.共伴生組分多、綜合開發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産地;
  3.礦産資源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規定
  (一)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範圍內的採礦權,符合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批准,切實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礦業權申請時,如果對同一區域同時出現探礦權申請和採礦權申請,經審查符合採礦權設置條件的,應依照本通知的規定設置採礦權。
  (三)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內已開展過礦産勘查或採礦活動、不再符合本通知中規定的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的礦産地進行清理、公告,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情況,根據當地礦産勘查的深度、地質構造條件等因素,對礦業權出讓方式作適當調整,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部備案。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另作專門規定的,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執行。
  (五)原《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內容,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要求,對以往各種相關規定進行全面清理。
  附件:礦産勘查開採分類目錄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礦産勘查開採分類目錄

  一、可按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類礦産(第一類)
  地熱(火成岩、變質岩區構造裂隙型);錳、鉻、釩、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鉑、鈀、釕、鋨、銥、銠;金、銀;鈮、鉭、鈹、鋰、鋯、鍶、銣、銫;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金剛石、自然硫、硫鐵礦、鉀鹽、藍晶石、石棉、藍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螢石、寶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變質岩區構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二、可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類礦産(第二類)
  煤炭、石煤、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地熱(沉積地層型);鐵;石墨、磷、硼、水晶、剛玉、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雲母、長石、葉臘石、透輝石、透閃石、明礬石、芒硝(含鈣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鹼、菱鎂礦、黃玉、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堊、含鉀岩石、白雲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巖、硅藻土、頁巖(其他)、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橄欖岩、蛇紋岩、玄武岩、輝綠岩、安山岩、閃長岩、花崗岩、麥飯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長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閃岩、泥炭、礦鹽(湖鹽、岩鹽、天然滷水)、鎂鹽、碘、溴、砷;地下水(沉積地層型)、礦泉水。
  三、可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採礦權類礦産(第三類)
  石灰岩(建築石料用)、砂岩(磚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築、磚瓦用)、粘土(磚瓦用)、頁巖(磚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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