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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
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和10%。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思想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迫切需要。電力工業是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的重點領域。近年來,電力工業快速發展,但電力結構不合理,特別是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電機組比重過高,成為制約電力工業節能減排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抓住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較快、電力供求矛盾緩解的有利時機,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對於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實現“十一五”時期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少的目標至關重要。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關停小火電機組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關停小火電機組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按照統籌規劃、分類實施、明確標準、落實責任、政策配套、積極穩妥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嚴格執行電力工業産業政策,加大結構調整力度,確保如期實現“十一五”小火電機組的關停目標,完成電力工業能源消耗降低和污染減排的各項任務。
  國家將繼續按照電力工業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加大高效、清潔機組的建設力度,保持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加快推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創造寬鬆的市場環境。要大力推進“上大壓小”工作,在新建電源項目安排上,考慮小火電機組關停的因素,對關停工作成效顯著的省份和電力企業優先給予支持。要嚴格控制新建小火電機組,大電網覆蓋範圍內不得建設小火電機組,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燃煤電站及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均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後方可建設。
  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全國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電力監管、國有資産管理、環境保護、國土、水利、財政和稅收等部門及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共同推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發展改革委要依照電力工業産業政策,結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儘快將全國小火電機組關停目標分解到各省(區、市),並與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有大型電力集團公司簽署小火電機組關停目標責任書。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電力企業負責本地區、本企業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將關停小火電機組納入工作日程,主管領導親自抓,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分工,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在關停小火電機組過程中,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妥善解決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安置、債務等問題,協調處理好各種關係,確保社會穩定。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電力企業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本企業小火電機組關停具體實施方案報發展改革委並抄送有關部門。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 務 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能源辦

  為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目標,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和《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現就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十一五”期間,在大電網覆蓋範圍內逐步關停以下燃煤(油)機組(含企業自備電廠機組和躉售電網機組):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運行滿20年、單機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按照設計壽命服役期滿、單機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區、市)平均水平10%或全國平均水平15%的各類燃煤機組;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各類機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予關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機組。
  二、對在役的熱電聯産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要實施在線監測,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對其開展認定和定期復核工作。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停。
  三、熱電聯産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出第一條中煤耗要求的,要結合熱電聯産規劃,以“上大壓小”或在役機組供熱改造,按“先建設後關停”或“先改造後關停”的原則予以關停。在大中型城市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熱電聯産機組,在中小型城鎮鼓勵建設背壓型熱電機組或生物質能熱電機組。鼓勵運行未滿15年的在役大中型發電機組改造為熱電聯産機組。新建機組或在役機組改造要與原供熱機組的關停做好銜接。
  熱電聯産機組原則上要執行“以熱定電”,非供熱期供電煤耗高出上年本省(區、市)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0%或全國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5%的熱電聯産機組,在非供熱期應停止運行或限制發電。
  四、屬於上述關停範圍,但承擔當地主要供熱任務且其所在地10公里以內沒有其他熱源點或其性能優於該範圍內其他熱源點的熱電聯産機組,處於電網末端或獨立電網內、承擔當地主要供電任務或對當地電網安全具有支撐作用的機組,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下發前依法批准且合同約定中外合作或合資期限未滿的機組,企業可提出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仲介機構進行評估,情況屬實的,可暫緩關停,但須每年評估一次。
  五、支持按照生物質能開發利用規劃和城鎮集中供熱規劃,已落實生物質能來源、同步建設熱網並落實熱負荷的地區,將運行未滿15年、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關停機組改造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生物質能發電或熱電聯産機組。
  擬實施改造的應關停機組,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仲介機構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準手續。
  六、到期應實施關停的機組,電力監管機構要及時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及相關單位應將其解網,不得再收購其發電,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停止對其發放貸款;機組關停後應就地報廢,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易地建設。
  七、鼓勵各地區和企業關停小機組,集中建設大機組,實施“上大壓小”。鼓勵通過兼併、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並將其關停後實施“上大壓小”建設大型電源項目。
  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區、市)關停機組的容量,相應增加該省(區、市)的電源建設規模。跨省(區、市)進行“上大壓小”的,關停小機組容量可保留在當地,並相應調減新項目建設地區的電源建設規模。
  八、新建電源項目替代的關停機組容量作為衡量其可否納入規劃的重要指標。替代關停機組容量較多並能夠妥善安置關停電廠職工的電源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企業建設單機3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80%的項目,單機6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70%的項目,單機10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60%的項目,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
  企業建設單機2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聯産項目,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50%,並按所替代關停機組和關停拆除的供熱鍋爐蒸發量計算可減少當地燃煤總量的,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規劃,優先安排建設。“上大壓小”建設的大中型火電項目,擴建項目可建設單臺機組,新建項目原則上按兩台機組以上考慮。
  實施“上大壓小”的新建機組,原則上應在所替代的關停機組拆除後實施建設。
  九、加強發電調度監督管理,積極推進發電機組統一調度工作,大電網覆蓋範圍內的所有火電廠,其調度都要逐步納入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管理。
  改進發電調度方式,按照節能、環保、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的機組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另行制定。
  未實施節能發電調度的地區要實行差別電量計劃,鼓勵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大機組多發電,並逐年減少未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發電量。
  十、電網企業要加快配套電網建設,擴大供電範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服務水平,並制訂科學的供電預案,保證小火電機組關停後的電力供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切實保證電網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關停機組涉及的輸配線路、變電站等資産,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有償移交所在地的電網企業。
  十一、推進電價和躉售體制改革,逐步實現同網同價。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管理,儘快將所有燃煤(油)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降低到不高於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並不得實行價外補貼;價格低於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的小火電,仍執行現行電價。
  十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加強對電廠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對排放不達標的依法予以處理。新建燃煤機組必須同步建設高效脫硫除塵設施,關停範圍以外現役單機13.5萬千瓦以上燃煤機組要儘快完成脫硫設施改造。要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促進電廠進行脫硫改造。安裝脫硫設施但未達標排放的燃煤機組不得執行脫硫機組電價。
  十三、改進並加強對企業自備電廠的管理,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徵收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等,並按規定收取備用容量費。禁止公用電廠轉為企業自備電廠。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四、納入各省“十一五”小火電關停規劃並按期關停的機組在一定期限內(最多不超過3年)可享受發電量指標,並通過轉讓給大機組代發獲得一定經濟補償,發電量指標及享受期限隨關停延後的時間而逐年遞減。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發展改革委備案。
  十五、自備電廠或躉售電網的機組按期關停後,電網企業可對躉售電網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並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給予適當的電價優惠。鼓勵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或原躉售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過網費。
  十六、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污染物排放指標、取水指標交易,按期關停的機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償轉讓其污染物排放指標、取水指標(取水指標限本省(區、市)內)。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和水利部備案。
  十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關停機組人員。關停部分機組的企業,要妥善處理職工的勞動關係,原則上應在本企業內部安置;關停全部機組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改造項目和新建、擴建電廠應優先招用關停機組分流人員。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分流人員安置工作。
  十八、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産業政策,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關停機組的土地資源。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幫助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因電廠關停帶來的變電站和供電線路改造等徵地問題,結合關停電廠現有土地處置一併考慮。
  十九、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小火電機組監督管理,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十、對應關停而拒不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責令其立即關停,並暫停該企業新建電力項目的資格,直至完成關停任務;對弄虛作假逃避關停或關停後易地建設的機組,一經查實,應責令其立即關停並予以拆除,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一、各地區和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電力工業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電源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項目核準制度,堅決制止違規和無序建設電站的行為。在大電網覆蓋範圍內,原則上不得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純凝汽式燃煤機組。電網企業不得為違規建設的發電機組提供並網服務。對違反國家電力項目核準規定、越權核準小火電項目建設的部門領導及當事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追究其責任,並撤回項目核準文件。
  二十二、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負總責,要根據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關停目標,負責制訂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方案和年度關停計劃,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關停方案應包括責任分工和機組關停後的職工安置、資産處置和債務處理等內容,年度關停計劃應明確關停機組名單和關停時限。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確保按期完成小火電機組關停任務。
  二十三、發電企業是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按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訂的小火電機組關停方案和年度關停計劃,對本企業所屬機組實施關停,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二十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情況定期向發展改革委和電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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