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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烏魯木齊國際機場
          

                             國函〔2007〕2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再次請求批准烏魯木齊國際機場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請示》(新政發〔2006〕4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烏魯木齊國際機場開展口岸簽證業務。
  二、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口岸簽證機構原則上只簽發一次有效入境簽證。
  三、請你區抓緊成立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口岸簽證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由你區公安廳牽頭,外辦、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以及有權簽發邀請函電的其他一類授權單位參加,協調組織口岸簽證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措施的落實。

                         國 務 院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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