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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海南省海口市列為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07〕26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海口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瓊府〔2006〕7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海口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二、海口市城市發展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遺跡保存較好。海口市歷史上作為連接我國內陸與東南亞地區的重要樞紐,形成了特色鮮明的文化積澱。
  三、你省及海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的基礎上,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為重點,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要嚴格按照規劃,加強對老城區傳統格局、文物古跡和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完善相關設施,整治文物古跡的周邊環境,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四、你省和建設部、文物局要加強對海口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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