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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
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國辦發〔200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四月六日   

 

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産業。“十五”期間,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政企分開、廠網分開基本實現,發電領域競爭態勢已經形成,電力企業活力得到增強,電價改革不斷深入,區域電力市場開始建立,電力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強,電力監管體制建設取得進展。在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確保了安全生産和電力正常運行,保持了幹部職工隊伍的基本穩定,電力工業快速發展,有力地支持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電力體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只是階段性的,改革任務尚未全部完成,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十一五”期間,要抓住電力供需矛盾緩解的有利時機,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借鑒國際成功改革經驗,鞏固已有改革成果,把電力體制改革繼續推向深入,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確保人民群眾得到質優價廉的電力服務。為了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下一階段的改革任務,現就“十一五”期間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
    “十一五”期間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要針對解決電源結構不合理、電網建設相對滯後、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發揮不夠等突出問題,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轉變電力工業增長方式,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確定的改革方向和總體目標,鞏固廠網分開,逐步推進主輔分離,改進發電調度方式,加快電力市場建設,創造條件穩步實行輸配分開試點和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全面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初步形成政府宏觀調控和有效監管下的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改革促發展。促進電力工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是電力體制改革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要從實施國家能源戰略出發,通過體制和機制創新,轉變電力工業增長方式,優化電源結構,加快電網建設,提高發展質量,促進電力行業穩定、健康、協調發展和安全運行,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可靠的電力保障。
    2.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從我國國情出發,堅定不移地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打破壟斷,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電力管理體制、電價形成機制和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和有效監管下,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3.堅持整體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客觀認識電力體制改革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做好改革的整體規劃和統籌,明確實施步驟。要抓住改革中的主要矛盾,強化各項改革措施的配套銜接,實施重點突破,積極推進重點領域的改革。
    4.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安全和穩定的關係。改革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安全和穩定是做好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前提。要切實抓好電力安全生産,完善應急預案,及時排除隱患,保證電力安全可靠供應。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對情況複雜、難度較大的改革,要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確保電力職工隊伍穩定,為改革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抓緊處理廠網分開遺留問題,逐步推進電網企業主輔分離改革。鞏固廠網分開成果,抓緊完成廠網資産劃轉移交,解決相關遺留問題,防止産生新的廠網不分。規範發電送出工程建設,理順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經營關係,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要穩步實施電網企業主輔分離改革工作,逐步實現輔助性業務單位與電網企業脫鉤,積極推進電網和“三産”、多种經營企業的分離工作。妥善解決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問題。有關部門要抓緊處置預留和暫留電網的發電資産,加強對資産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産變現工作依法合規運作,資金合理安排使用。
    (二)加快電力市場建設,優化調度方式,著力構建符合國情、開放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認真總結區域電力市場建設試點經驗,因地制宜,加快區域電力市場平臺建設。完善市場運營規則和監管辦法,處理好電源、調度、售電之間的關係,逐步實現發電企業競價上網,推進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逐步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加強區域網架建設和跨區聯網,進一步推動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規範交易秩序。抓緊研究調度與交易機構關係問題,按照有利於公平競爭的要求完善交易與調度機構組織體制。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鼓勵高效、環保機組多發電,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儘快建立並實施節能、環保、經濟的發電調度方式。
    (三)繼續深化電力企業改革,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繼續深化電力企業改革,儘快形成適應市場要求的企業發展機制和經營機制。電力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意識,改革和調整分配製度。加快國有電力企業股份制改革,支持國有發電企業整體或主營業務上市、引入戰略投資者,實現産權多元化。深化電網企業改革,多方籌集電網發展資金,加大電網建設力度,處理好電源建設與電網建設的關係,促進城鄉電網協調發展。
    (四)繼續深化電價改革,逐步理順電價機制。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及相關規定,穩步推進各項電價改革。結合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儘快建立與發電環節競爭相適應的上網電價形成機制,初步建立有利於促進電網健康發展的輸、配電價格機制,銷售電價要反映資源狀況和電力供求關係並逐步與上網電價實現聯動。實行有利於節能、環保的電價政策,全面實施激勵清潔能源發展的電價機制,大力推行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發電排放的環保折價標準。在實現發電企業競價上網前,繼續實行煤電價格聯動。
    (五)研究制定輸配分開方案,穩步開展試點。著眼于改變單一電力購買方的市場格局,培育多家市場購電主體,按照電力市場要求,先對輸配電業務實行內部財務獨立核算,為研究制定輸配分開方案,創造條件,積累經驗。要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輸配分開改革試點方案,穩步進行。
    (六)穩步推進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促進農村電力發展。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要在明晰縣級供電企業産權關係的基礎上,改變企業代管狀態,規範縣級供電企業改制、改組工作,培育獨立的購售電主體。鼓勵各類投資者投資農村電網,參與供電企業改制、改組。制定、實施農村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解決農網改造遺留問題,實現城鄉電網同網同價,切實解決貧困地區用電問題。
    (七)做好電力法律法規修訂相關工作,加快電力法制建設。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修訂的相關工作,加快《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規的修訂。根據電力發展和改革的需要,研究制訂包括電力建設管理、電網送出工程等方面的法規規定,推進與電力市場體系相適應的電力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八)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核準制度,健全監管體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完善行業規劃和産業政策,優化電源結構,落實環保政策,促進電源與電網,輸電與配電協調發展。繼續推進電力投資體制改革,完善規劃指導下的電力項目核準制度和優選機制,規範準入、鼓勵競爭。處理好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與加強和改善市場監管的關係,逐步健全電力市場監管體系,依法實施有效監管。加強和完善行業協會自律、協調、監督、服務的功能,充分發揮其在政府、用戶、電力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三、強化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電力工作直接關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生活,要切實加強對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各項工作規範有序、分步實施,穩妥推進。圍繞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十一五”期間前兩年,集中精力處理廠網分開遺留問題,鞏固廠網分開成果,穩步實施主輔分離改革,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平臺建設和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推進電價改革,對輸配電業務實行內部財務獨立核算,開展輸配分開和農村電力體制改革研究。“十一五”期間後三年,進一步完善區域電力市場,落實電價改革方案,適時開展輸配分開改革試點和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等工作。
    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在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精心組織、縝密安排,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工作。要充分發揮工作小組辦公室作用,充實必要的人員力量,強化改革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確保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和電力職工隊伍穩定,共同把“十一五”期間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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