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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
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

中辦發〔200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黨政機關違規修建辦公樓等樓堂館所現象又有所抬頭,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有的違反審批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築面積;有的不注重建築的使用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盲目攀比,貪大求洋,搞豪華裝修;有的不惜貸款、舉債,甚至挪用扶貧款、救災款等專項資金修建辦公樓等樓堂館所,群眾反映十分強烈。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剎住這股歪風,維護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重要意義
  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是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優良傳統的具體體現,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客觀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違反規定建設辦公樓等樓堂館所,追求和攀比辦公場所豪華氣派,是一種嚴重的鋪張浪費行為,也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腐敗行為。這種做法不僅浪費國家財産和資源,加重人民群眾負擔,而且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侵蝕黨員幹部的進取精神和服務意識,危害黨和人民的事業。同時還要看到,雖然我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在不斷增強,但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體人民的生活還不富裕,國家建設和發展需要辦的事情還很多,必須繼續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必須繼續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牢牢把握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始終牢記“兩個務必”,全面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帶頭弘揚新風正氣,堅決抵制貪圖安逸、追求享樂等不正之風,為全社會做好表率。
  二、嚴格審批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
  所有新建、擴建、遷建、購置、裝修改造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根據有關規定,中央直屬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經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同意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各部門辦公樓建設項目,總投資7000萬元以下(含7000萬元)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徵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總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一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一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省直廳(局)級單位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審批。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今後一律不再審批黨政機關新建、改擴建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用於部門、地方所屬的現有這類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各級黨政機關要積極推進所屬接待設施或場所經營管理的社會化進程,實現與所屬部門徹底脫鉤。
  三、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辦公樓面積標準要嚴格按照原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執行。辦公樓主入口不得設置大門廳,門廳高度不得超過兩層樓高。各級領導幹部辦公室的使用面積,要嚴格控制在《通知》規定的標準內。不得在辦公區域內,以任何理由建設階梯式和有舞檯燈光音響、舞臺機械、同聲傳譯的會堂、報告廳、大型會議室。建築物內不得設置陽光房、採光中廳、室內花園、景觀走廊等。
  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要簡潔樸素,辦公設備的配置要科學實用。電梯、採暖、空調、供配電、弱電等設備以及各類建築材料均應選用高效、節能、環保的國産産品。凡新建、改擴建的,必須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成後應進行建築節能測評,凡達不到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準佔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佔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盤活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存量資源,增加存量供給。對辦公用房確有困難的,應首先考慮從現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確需新建、改擴建的,應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界限,實行集中建設。
  要充分發揮限額設計在控制投資和建設標準方面的作用,堅決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工程造價標準。黨政機關辦公樓單位綜合造價(不含土地有關費用及市政配套建設費),省(部)級不得超過4000元/平方米,市(地)級不得超過3000元/平方米,縣(處)級及以下單位不得超過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額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黨政機關辦公樓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凡超出規定標準的,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除明顯物價上漲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調整。
  四、規範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資金來源和管理方式
  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樓項目建設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內投資安排,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或捐贈,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土地收益和資産轉讓收益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樓建設。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財政性資金建設辦公樓的,在申報項目時要出具財政部門對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財政性資金的審核意見。
  加快推進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代建制試點工作。逐步推行由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建成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建設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建設。
  投資和規模較大的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施工圖進行復核,對不按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復要求編制的施工圖,建設和設計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修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使用單位不得隨意干涉。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紀檢監察機關、審計、財政和投資主管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資金來源進行全面檢查。
  五、全面清理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
  各地區各部門要對近年來修建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情況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對清理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凡是違反規定擬建和在建的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必須堅決停建或緩建;凡是沒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設的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一經查實,要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要視具體情況作出騰退超標準面積或全部沒收、拍賣處理。對招標交易單位不按批復規模、標準受理招標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停業整頓,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對設計單位不按批復規模、標準設計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並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業務;對項目未按批復規模、標準實施,監理單位未及時制止並向投資主管部門報告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並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監管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制度和實施辦法,並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對違規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強預算透明度,對於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辦公樓建設項目一律不下達財政預算,把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預算支出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設部門要加強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的管理和工程造價標準的制定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和查處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通知。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執行本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     廳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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