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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6 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4月6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 長  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後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後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並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託縣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第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産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預案演練。
  第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並長期保管。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 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採再利用和閉庫後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並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已經投入生産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 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産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産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生産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産許可證時,對於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十七條 對生産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築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佈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八條 尾礦庫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築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分別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産,進行搶險,並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 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二十一條 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並立即報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第二十二條 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採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産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産的生産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産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佔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産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拒絕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事故或者重大險情的。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産法》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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